一根螺丝钉引发的“上下之争”

2025-04-03 19:19
广东

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楼上楼下闹矛盾

到底该谁让谁?

来看一道“现实应用题”:

楼上装修发现地面电线管被钉穿,

楼下吊顶刚完工怕拆了会塌。

一个要拆钉,一个愿赔钱,

这事儿法院会怎么判?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阿军

·23楼业主

·新房正装修

·发现空调线管被异物堵死

娟姐

·22楼业主

·装修已完工

·天花吊顶用“大平顶”

2023年11月,阿军装修时发现地面线管堵塞,用内窥镜一查——好家伙!管道里卡着一根膨胀螺丝!怀疑是楼下娟姐吊顶时打穿了楼板。

拆钉!恢复管道畅通!

赔我装修延误损失5000元!

螺丝不一定是我打的,开发商埋管太浅也可能。

我家吊顶是“大平顶”,拆钉风险大,可能整体开裂。

我愿出钱帮楼上改管道,减少损失。

对于娟姐“补偿代替拔钉”的方案,阿军拒不接受,坚持要求取出膨胀螺丝停止侵权。

物业多次调解无果,阿军一纸诉状告到惠城法院。

法院判决

01

双方各有说法,事实如何认定?

阿军主张娟姐的行为导致其房屋内电线管道堵塞无法使用,并提供利用内窥镜进行管道探查的视频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娟姐抗辩称不一定是由其装修行为导致,可能存在其它原因,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经法院释明,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上下相邻,事发时阿军的房屋仍处毛坯状态,但娟姐的房屋装修已进行完毕,庭审中娟姐亦明确其采用“大平顶”的吊顶装修,膨胀螺丝是支撑部件。结合日常生活认知,应认定阿军主张的事实存在较高可能性,且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依法认定阿军主张事实存在。

02

楼上的民事权益vs楼下的安全隐患,怎么解决?

本案中,娟姐行为虽对阿军造成侵权,但是否应当让娟姐恢复原状亦要考虑拆除爆炸螺丝钉存在的安全隐患。膨胀螺丝是支撑部件,拔除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大平顶”整体开裂和掉落。根据现有证据,是否仅有该一枚爆炸螺丝干扰管道亦未可知,且娟姐表态愿意负担阿军改装管道的损失。综合考虑,娟姐的上述表态及辩解合乎情理,法院予以采纳。

邻里之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案涉双方房屋上下紧邻,阿军应本着安全至上、互相帮助兼顾方便生活的原则对娟姐提出的方案予以理解并接受,故对阿军要求拆除爆炸螺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阿军主张的损失赔偿,法院酌定娟姐向阿军补偿2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娟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阿军补偿2000元;

二、驳回原告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仲恺法庭法官 刘瑜:

本案中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娟姐认为管道的堵塞不一定是她家的原因。而阿军的证据(楼上毛坯/楼下已装修+螺丝位置符合常理)达到了“高度可能性”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阿军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娟姐虽质疑但未举证。因此,法院认定阿军主张事实存在。

虽然娟姐存在侵权行为,但《民法典》要求邻里间需尽“容忍义务”,本案的解决方案兼顾安全与公平,优先选择对双方损害最小的方式,不能“为修一根管,毁一片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写在最后:

本案判决后,被告到庭主动履行,一次性支付完毕,案结事了!法律不是要争个输赢,而是帮大家找到共存之道。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互谅互让才能让邻居之间“你快乐,我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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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根螺丝钉引发的“上下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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