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贷款借钱给别人?小心惹上麻烦

2025-04-02 20:47
湖北

“当时我们关系可好了,为了帮她度过难关我才贷款帮她。现在她翻脸不认人,不还我钱,害我银行的欠款也无法还上,征信也受到影响,以后贷款买房、子女教育创业都有影响,法官啊,我现在是真后悔。”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官诉苦道。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借贷纠纷案,以个人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钱款出借亲朋好友。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2025

年度汇算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案情回顾

李某与蔡某是朋友关系,蔡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并表示会支付高额利息,李某虽手头没有多余存款,但碍于朋友关系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便向保险公司贷款。

2021年10月23日及11月16日,李某先后向平安保险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分别贷款125,000元、83,000元,合计208,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将其中203,000元转账给蔡某。

后蔡某按照每月应偿还保险公司贷款的数额向李某转款,用于李某向保险公司偿还贷款。

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蔡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附言“偿还贷款”)向李某累计还款90,676元。

后蔡某无力偿还剩余欠款112324元及利息,李某一气之下将蔡某诉至法院。李某的主张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借给蔡某的203000元借款并非李某的自有资金,属于李某套用保险公司款项转借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关于该笔借款的合同无效,其产生的借款合同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均属无效。

考虑到被告蔡某在借款前明知原告李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原告李某确实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蔡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将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蔡某于2025年5月1日之前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19150元;若蔡某未按照前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19150元,还应从2025年5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虽属“仗义”之举,但根据法律规定,若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贷款利息,重则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合法的资金。如果自己通过银行、信贷公司、“花呗”等信贷平台取得资金后出借,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均有较大的经济与法律风险。

原标题:《【以案说法】贷款借钱给别人?小心惹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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