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法院:要懂得感恩
2025-04-01 17:59
重庆
“同一屋檐下,二十年的血脉亲情呐。”年逾五十的老吴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女儿告上法庭索要二十万余元的抚养费。近日,大渡口法院对原告小吴(女儿)诉被告老吴(父亲)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表示,为人子女,要珍惜父母的付出和关爱,常怀感恩之心,自立自强,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充实和有意义。
事情要追溯到2003年,老吴与谢某登记结婚,次年,二人生育一女小吴。2010年,老吴与谢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吴由老吴抚养。但直至2023年,离婚后的老吴与谢某都未分居,小吴亦随二人一起生活。“记忆中都是妈妈在带我,爸爸没有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小吴在庭上称。事实真的如此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吴、小吴、谢某在一起生活期间,老吴每月均有向谢某支付家里的生活费。2019年至2024年(2022年小吴已成年)小吴就读某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学院期间,老吴陆续为小吴缴纳学费3600元、学杂费35907元之外,还共计向小吴微信转账53671元用于她的生活等日常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老吴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约定,则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虽然未将抚养费直接给付到原告手中,但其交生活费给谢某供三人共同生活、为原告缴纳学费、学杂费等,已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力履行了抚养义务,原告诉请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抚养费的功能在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父母的经济能力不尽相同,父母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不应只看子女得到多少抚养费,还要看其在子女身上费了多少心,付出了多少关爱,未成年人在此期间的受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血浓于水,亲情如山,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美好生活。供稿:民庭
原标题:《女儿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法院:要懂得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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