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普法 | 在KTV唱歌离开时不慎摔倒,KTV需要赔偿吗?

2025-04-01 17:28
江西

案情简介

某日晚十点左右,原告邹某和朋友相聚在某KTV包厢内唱歌。聚会结束后准备回家时,在该KTV下楼梯途径三楼到二楼时不慎摔倒受伤。邹某随即被朋友紧急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并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一万五千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还需后续治疗费一万二千元,并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邹某出院后到该KTV店处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KTV店所在的娱乐公司作为被告答辩称,1.作为KTV场所管理人,当天楼梯地面干燥且楼道视线明亮,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2.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3.如果需要承担责任,被告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陈述称,被告处的楼梯建设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摔倒系其自身原因,保险公司如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应扣除免赔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邹某在该娱乐公司娱乐消费结束后离开下楼梯途径三楼到二楼摔倒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娱乐公司作为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场所,其在场所的上下楼梯处未安装护栏或扶手,也未张贴提示警示标语,对邹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但邹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酒后行走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被告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第三人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释法说理,三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由娱乐公司赔付原告邹某一万五千元,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邹某支三万七千元,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及KTV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娱乐、消费、管理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措施,生命安全大于一切。

供稿 | 陈飞琴

编辑 | 汪子颖

校对 | 李 辉

核发 | 潘丽媛

学习专栏

原标题:《今日普法 | 在KTV唱歌离开时不慎摔倒,KTV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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