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是义务 及时纠错免追责
2025-03-31 17:33
江西
单位或个人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自己是案外人,与案件毫无关联,便对协助执行通知书 “视而不见”,殊不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及时纠正错误才能避免“惹祸上身”。近日,德安法院通过依法要求案外人协助法院执行的方式,成功执结一件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淦某与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商铺已出租给案外人永修某贸易公司用于经营超市。2024年3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在永修某贸易公司的租金449197.51元,并于同日向永修某贸易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依法协助执行,并停止向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支付租金,在租金到期后将上述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2025年1月底,在租金即将到期时,执行法官到永修某贸易公司询问协助执行情况,岂料该公司不但未协助法院执行,反而于2025年1月25日擅自通过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前向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支付了492379元租金。据此,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5日向该贸易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追回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449197.51元,并严格按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继续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逾期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永修某贸易公司在收到责令追款通知书后,一开始该公司负责人仍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执行法官反复的释法明理,并在告知其拒不协助履行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后,该公司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并于2025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的449197.51元租金转入法院指定的执行款账户。
因申请执行人此前提到过一直等着这笔执行款给手下几十名农民工发放工资,故法院特意通过绿色通道为申请执行人淦某办理了发放手续。第二天,淦某在收到执行款后迅速发放给了工人们,并打来电话称“十分感谢法院,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没过几天,申请执行人又特意从永修赶到德安,为执行法官送来锦旗,对法官多次往返德安永修两地协调追回款项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作者丨黄强、潘浩编辑丨丁小倩
初审丨刘钧霞
终审丨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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