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扎实推动妇女发展 全力保障妇女权益

2025-03-31 10:23
北京

原创 杨慧 綦郑潇 性别研究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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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4年是全国妇联成立75周年。75年来,全国妇联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性别研究视界”开设“庆祝全国妇联成立75周年”栏目,回顾75年以来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足迹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今天推出第6篇《全国妇联扎实推动妇女发展 全力保障妇女权益》。

全国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以及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得力的助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制定、推动、完善有关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主动担当作为,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发展。

1949—1978年,全国妇联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立法保障妇女劳动权,组织和发动妇女参加土地改革、参加工农业生产。

在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中保障妇女劳动权。中央妇委会接受中央布置的起草婚姻法任务,调研拟定婚姻法草案。在男女平等权利和妇女就业问题上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自由”,为妇女参加工作和生产劳动提供法律保障。婚姻法于1950年通过并实施后,全国民主妇联联合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发出通知,号召各地人民团体的干部深入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婚姻法。

积极发动妇女参与土地改革。为落实1950年9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出的《关于在土地改革准备时期加强妇女工作的指示》,全国民主妇联召开执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各地妇联干部在土改中发动妇女群众的要求。各级妇联召开农代会和妇女座谈会,运用乡村读报组、夜校、黑板报等形式,向广大妇女宣讲土地政策。农村妇女通过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

组织发动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和动员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成为摆在全国妇联面前的重要任务。1950年全国民主妇联召开执委扩大会议,要求各地妇联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方针指导下,组织家庭妇女从事工农产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加工。1955年全国民主妇联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妇女工作会议,提出妇联要号召职工家属参加社会生产劳动。1957年中央书记处明确提出“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妇女工作方针,全国妇联积极落实,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全国妇女要自觉执行“两勤”方针。1958年2月,全国妇联向各级妇联发出进一步贯彻“两勤”方针的指示,明确女职工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家属要支持家庭成员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和副业生产。

推动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在1953年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国民主妇联指出,组织妇女参加工农业生产时,要注意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督促政府部门及人民团体在布置工作时,重视妇女的特殊情况和要求。为解决因忽视妇女生理特征损害妇女健康问题,1958—1961年,全国妇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并向中央提交《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关于进一步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的请示报告》,建议建立健全女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的保护制度;建议在农业生产中男女分工合作、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做好“四期”保护。中央很快批转了以上报告,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注意加强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妇联按照男女同工同酬原则,解决劳动收入分配中的男女平等问题,切实保护妇女的劳动和经济权利。

1978—2012年,全国妇联有针对性地推动出台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促进城乡妇女就业创业。

反对让“妇女回家”及“阶段就业”。改革开放初期,受所有制单一、知青返城及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影响,城市就业问题严重,1979年全国待业人员达2000多万人。在此背景下,一些人提出让“妇女回家”的主张,全国妇联认真分析和总结,于1980年8月3日致函中共中央书记处及国务院领导,表明妇联不赞成让“妇女回家”的观点并提出具体理由;在中央书记处专门开会讨论“妇女回家”问题时,全国妇联再次申诉意见并得到中央书记处的同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全国妇联针对该规划草案提出的“阶段就业”可能对妇女带来的冲击,以政协提案、研究专报及在全国人大讨论“十五”规划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和理由,最终使得正式通过的“十五”规划取消了“阶段就业”提法。

推动出台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一是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促进妇女发展。1989年,全国妇联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小组,经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在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劳动报酬、晋职晋级、劳动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促进妇女发展的专门法律, 并于1992年通过并实施。二是推动建立生育保险制度。针对一些企业为减轻生育费用负担不愿招用女性的问题,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全国妇联在全国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建立和实施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一系列工作推动下,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三是在编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促进妇女发展。全国妇联分别编制了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妇女与经济领域制定了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经国务院发布后实施,为妇女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多渠道促进城乡妇女就业。在1979年待业青年中,女性占70%。为帮助城镇待业女青年就业,1980年,全国妇联建议国家劳动总局在安排就业时,“凡适合女青年干的工作,尽量优先安排女青年”。各地妇联积极配合劳动及相关部门,为妇女广开生产门路。妇联还自办或联合其他单位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安排待业女青年就业。在农村,为提高妇女素质和技能,全国妇联、农业部等12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各族农村妇女中深入开展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竞赛活动的联合通知》(1989年),通过“双学”“双比”着力增强农村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组织动员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等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妇联在促进妇女发展方面继续发力、纵深推进。

推动制定并完善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法规政策。一方面,推动制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规政策。2016年,全国妇联制定《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在国家层面探索建立促进女性就业约谈制度。针对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问题,2019年,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禁止招聘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等“六不得”。全国妇联编制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作为经济领域的首个主要目标。在全国妇联牵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积极吸纳上述“六不得”的制度成果,明确规定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首先,推动妇女技术技能培训。2016年,人社部、全国妇联印发《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为已经或拟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转移就业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其次,促进女大学生就业。2021年,全国妇联、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共同推进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完善对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支持举措,促进女性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最后,推动解决妇女创业面临的资金问题。2019年全国妇联与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出《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通知》,明确加大对妇女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创业妇女给与信用评级等优惠扶持。

助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2021年4月,全国妇联、科技部等七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的意见》,从积极为女科技人才发挥作用提供支持和服务等八个方面作出重要规划。为更好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2021年6月,全国妇联、科技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从大力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科研工作等六个方面明确提出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具体举措。

促进妇女参与数字经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正在成为驱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2015年以来,全国妇联与商务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并合作开展电商培训,与农业农村部合作推出网络直播带货技能培训课程,与农业广播学校联合开设“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网络课程。加强与人社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通过开展高素质女农民培训和数字技能等培训,提升妇女数字素养,开发更多适合妇女的岗位和创业项目,为数字领域企业及从业妇女提供招聘、就业对接服务。

推动农村妇女发展。首先,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对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针对农村妇女失地问题,2014年,农业部与全国妇联以会谈纪要的形式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以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2021年,全国妇联和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印发通知,将“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九项重点工作之一,深入排查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其次,实施巾帼脱贫行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精准扶贫中改善贫困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全国妇联认真贯彻党中央精准扶贫战略,2015—2019年,全国妇联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在脱贫攻坚战中开展“巾帼脱贫行动”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百城万村”家政扶贫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化提升“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指导意见》,围绕立志脱贫、能力脱贫、创业脱贫等重点任务,助推妇女精准脱贫。再次,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近年来,全国妇联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巾帼示范农家乐”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的通知》,为农村妇女举办培训班,引领带动广大农村妇女通过乡村旅游实现就业增收。最后,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独特作用和妇女“半边天”作用,2018年,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的实施意见》,通过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开展“美丽家园”建设等活动,最广泛地把农村妇女动员起来,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巾帼力量。

来源:《中国妇运》2025年第2期

作者: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杨慧;妇女研究所《妇女研究论丛》编辑部助理研究员綦郑潇

原标题:《全国妇联扎实推动妇女发展 全力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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