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蒙说法】无偿帮工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
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系同学,分别居住在相邻的两个村。2023年5月份,应李某的要求,孙某前往李某的田地里帮忙种植花生。晚上收工后,孙某独自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由于道路坡陡难行,孙某不小心摔倒受伤。经诊断,孙某身上多处骨折并花费医疗费11000余元。后孙某与李某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李某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为此,孙某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医疗费。
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孙某为李某义务帮工的事实。孙某完成帮工后返回家中发生事故导致本人受伤,是由于自己过错所致,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是考虑到孙某系义务帮工的回家途中受伤,其无偿帮工的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因此李某虽无过错,但作为帮工的受益方,应当适当补偿。
考虑到孙某和李某系邻村的同学,关系特殊。经法院多次调解,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向双方释明义务帮工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另一方面从“情理” 角度对双方进行规劝,最终李某当庭向孙某支付补偿金3000元,二人握手言和。
三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义务帮工的显著特征有三:一是无偿性,即帮工人不要求被帮工人给付任何报酬;二是帮工关系具有临时性、互助性等特征;三是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形成了合意,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实际上获得了帮工人提供帮工行为的利益。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若不小心发生意外,双方应从有利于解决问题和维系情感的角度,结合法理、情理妥善处理。
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 |王俊达
编辑 | 卢欣然
原标题:《【小蒙说法】无偿帮工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