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二手车在提档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买了一辆二手车,自己还未开一下,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过户,买主太窝心,损失问谁要?请看法院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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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英从事二手车交易。2023年6月,经其介绍雷明与某运输公司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某运输公司将其大车一辆以110000元的价格卖给雷明,原告雷明向王英微信转账85000元并注明购车款,双方未对中介费明确约定,王英自行扣留1000元作为中介费。2023年6月29日,某运输公司按照王英指示将涉案车辆停放于荣庆停车场,并通知王英进行交付验车,2023年7月5日某运输公司将行车证、营运证交付给王英。2023年7月7日,王英之夫李平联系驾驶员胡中驾驶车辆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提档手续,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涉案车辆被扣押,无法过户提档。
雷明诉至郯城人民法院,要求王英及其丈夫李平、某运输公司返还购车款85000元。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明与王英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涉案车辆为动产,出卖人某运输公司按照中介王英要求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动产交付即完成动产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应由出卖人承担。
车辆提档过户手续是由王英方负责办理,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王英的管理、控制下,因其丈夫李平所找的驾驶员胡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导致车辆无法进行过户提档。王英向雷明承诺包提档,而涉案车辆因被告王英和丈夫李平选任的驾驶员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交付,王英应当向雷明承担涉案车辆无法交付和提档过户的违约责任,赔偿给雷明造成的损失。
王英与被告李平系夫妻关系,李平参与了车辆的过户提档工作,而且车辆驾驶员也是李平所联系,李平实际参与了涉案车辆的二手买卖活动,李平应当对车款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郯城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王英、李平赔偿雷明损失即购车款85000元。宣判后,王英、李平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二手车交易的中介方,其系车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桥梁,其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协助买卖双方妥善完成确定车辆价格、车辆外型、新旧程度并协助办理过户提档等事项,若交易的车辆在其控制过程中因其过错导致车辆损坏或不能办理提档手续,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即赔偿车辆损坏或提档延误的损失等。本案出卖人某运输公司按照中介王英的要求将涉案车辆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并将行车证、营运证、钥匙进行交付,应当认定案涉标的物的交付。车辆是在办理提档过户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就是说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处于中介的管理控制之下的,因王英所找驾驶员胡中驾驶车辆出现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无法向雷明进行提档过户,因此应当由王英及其丈夫李平负责赔偿车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案例 | 李艳、王义祥
编辑 | 刘宗红
原标题:《【法官说法】二手车在提档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由谁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