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原告富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王某、范某、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
【关键词】挂靠公司 实际承包 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为富平县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范某为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范某需在2031年12月31日认缴332.5万元,现未实际出资。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现显示在业状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从2021年起,原告王某某陆续承揽了被告王某以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的火车站项目的玻璃幕墙、铝单板等加工制作,被告王某以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发包、招工等民事活动,被告王某具体与原告王某某对接工作事宜,因被告未及时给付相应的欠款,原告王某某等人曾前去蒲城某项目部索要欠款,后项目部责任人称已与被告王某签订合同、王某为老板为由未向王某某支付。
2022年11月10日原告富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澄城县某项目的劳务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后以富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共计45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干张,原告王某某称被告王某、被告范某共计向原告给付了329120元施工费,现剩余120880元未给付。
【裁判结果】一审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某某给付1208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88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2025)陕0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主要争议焦点:关于承担责任的诉讼主体问题,王某某虽为富平县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及转账往来未表示出公司行为。原告富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虽签订了渭南市澄城县某劳务合同,富平县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也向被告出具了税票,但是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不能认定为原告主体为富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应当认定为原告王某某的个人行为。
另外根据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某达成承揽加工的合意,在此原告王某某等人索要欠款的过程中上游发包方均认为其与王某对接,原告等人应当找王某索要欠款,上述足以认定王某与王某某为合同的相对方,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被告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放任被告王某挂靠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某为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范某虽在需认缴332.5万元内实认缴的金额为0元,但其出资期限为2031年12月31日,现未逾期且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清偿能力(显示在业状态),故被告范某在现有的情况下不宜由其承担责任。
作者:吴 楠
原标题:《【参阅案例】原告富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与被告王某、范某、陕西某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