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虚构事实借钱,能不能告他诈骗?
12348律师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市民王先生
您好,律师,我朋友跟我借了2万元钱,银行转账的,有微信催他还款的聊天记录。当时他说是家里有人生病需要交医疗费,我出于信任就借他了。后来我才知道,他家里根本没人生病,现在催他还钱一直推诿,总说会还,但一直不还。我能不能不要这个钱了,告他诈骗让他去坐牢。法律不是规定诈骗金额到3000元就构成诈骗罪吗?
12348律师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本案中,您的朋友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明确其在客观上是否虚构了事实或隐瞒真相、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同时具备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才具备刑法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您的陈述,您朋友在客观上确实虚构了家人住院急需缴费的事实(聊天记录或能体现,客观情况也相对易查实),从行为方式上看符合刑事诈骗的规定,但还要进一步明确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您后续对您朋友的催款过程来看,他一直都是“会还”的态度,能体现其一直都是有还款意愿的,只是暂时无力偿还,无客观证据能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关证据也相对难查实)。因此,从您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欺骗行为是存在的,即行为人虚构了事实来借款,但仅此还不能构成诈骗罪。
建议您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欠款,当然同时您也可将现有或能收集到的证据提交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确认是否构成犯罪。
市民王先生
我不要这个钱了,都不能告他诈骗吗?
12348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同一主体因同一行为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本案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根据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并不是以受害人选择“告不告”而决定公安机关“受不受理”的问题,本案也不属于亲告罪的范围。如果对方构成了诈骗罪,司法机关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会令其退赔的。
市民王先生
那我明白了,我还想了解一下,金额达到3000元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12348律师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罪金额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但根据不同地区或是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等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市民王先生
好的,谢谢律师,我已经清楚了。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借款型”诈骗,常有以下几点特征:
1、多发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或者以婚恋作为幌子;
2、通常有行为人出具的“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形式上看似民事纠纷;
3、行为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利润丰厚的投资,或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有偿还能力的富人,这些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出借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4、行为人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在骗得借款后或者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隐匿行踪。
正是由于这种事件易与民间借贷混淆,容易使民众遭到财产损失,所以我们对于“借款型”诈骗的防范,应做到以下几点:
1、出借款项前,应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住址、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人是否存在隐瞒身份、虚构事实等情况;
2、出借人应充分了解借款用途并核实其真实性,尤其警惕高回报的承诺,不要贪图高利;
3、在借款期内,出借人有必要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以及还款计划,同时注意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等是否发生异常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借款人“人间蒸发”;
4、出借人应保留与借款人之间的微信、电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信息,最好不要给付现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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