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

2019-02-25 21:35
广东

本文原标题:《以案说法 | 新车有瑕疵却不知情,消费者获赔购车款一倍赔偿金》

满心喜悦买了一辆新车

打算给爱车装饰时却发现

刚买的新车

竟然有喷过车漆的痕迹?

我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出一审判决:

销售商赔偿消费者

车价款一倍赔偿金

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

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张女士从开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日产新骐达轿车,并于次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车款94672元,同月底,该公司将新车交付给原告。随后张女士在为新车配置GPS及进行装饰时,发现该车天窗周围有被喷过车漆的痕迹。张女士认为对方隐瞒车辆被维修过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一倍车价款。

被告

在庭审中辩称

该车是从江门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调拨的一台新车,调车时该公司并没有告知其新车的修复事宜,所以对涉案车辆在出售前是否存在瑕疵并不知情;其次,涉案车辆车顶有手指甲般大小的细微划痕,估计是运输过程中石子溅落或台风天气引起飘来物造成,对该车辆进行简易的喷漆修复处理,是属于汽车销售行业的PDI操作,即使用原厂配件和技术对车辆的“物流、仓储质损”校正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是厂家生产行为的延续,操作后的车辆仍属于新车,且经过上述校正后,车身外观、车辆技术参数和性能都与同款同型号的出厂新车无异,因此无需主动对上述情况向消费者作特别的说明和提醒,故不存在主观上欺诈原告的故意。

那么…

销售商行为是售前修复?

还是销售欺诈呢?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隐瞒涉案车辆有瑕疵,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告是否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1倍车款的责任?

法官分析

首先

按正常交易理解,张女士从开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的新车应是一辆未使用过、未维修过的新车,而该车辆在交付前已实际上经过维修,被告辩解因事先不知涉案车辆曾修复的情况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但基于该公司与江门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往常业务关系密切,即使当时调车时江门公司未曾告知该情况,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在接收车辆检查时也应当知道车辆的真实状况,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其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的行为显然为了追求或放任张女士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的结果,故认定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

其次

张女士购买涉案车辆为生活自用,属于生活消费行为,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根据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张女士为避免再次购车麻烦同意保留涉案车辆,仅主张被告按购车款1倍赔偿94672元,合法有据,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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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销售、经营,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向消费者真实、全面提供车辆的质量、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特别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消费者的正常理解能力及消费心理,对如售前检测维修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特别说明并对有关情况作详细解释,避免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而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也要谨慎小心,验车时应对车辆各部位及内外观细节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可以在购车合同上注明,也可以当场要求更换车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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