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监利市人民法院发出2025年首份惩戒决定书
近日,监利市人民法院大垸法庭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当事人李某当庭向法官表达了歉意,书写了悔过书,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案情简介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署名为被告李某、载明欠原告600000元的借条,被告李某拒不承认该借条系其书写,并向本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承办法官多次向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坚持该欠条系原告伪造。法院依被告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经鉴定借条上所有字迹系李某亲笔书写。
面对笔迹鉴定结果,李某再无法抵赖,当庭承认该欠条系其所写。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逾期提交证据,陈述内容前后矛盾,对于法官询问的问题闪烁其词,承办法官对其行为当庭予以严厉训诫。
监利法院认为,被告之行为同时违反“禁止反言”和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遂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注释:“禁止反言”,即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被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的行为去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以立规,诚以立信,诚实守信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原则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诚信原则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原标题:《罚!——监利市人民法院发出2025年首份惩戒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