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法有说法丨离婚时双方均不要孩子,法院怎么判?
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普遍存在的争议之一便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甚至不少夫妻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惜大打出手、两败俱伤。然而在延庆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双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抚养义务,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1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王。截至诉讼离婚时,双方已经分居三年之久,小王随母亲李女士一起生活。双方因三观不和经常闹矛盾,故王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亦同意离婚,但二人均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婚生子小王。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双方频繁争吵使婚姻难以为继,离婚心意已决。小王一直跟随母亲李女士生活,自己只是不定期转钱给李女士,且其与前妻还有一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由于工作收入微薄,且无暇照顾小王,小王应由母亲李女士抚养,同意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而李女士则认为,其和王先生在婚前缺少了解,本就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结婚后王先生便找各种理由不回家,不照看孩子。自己家中还有年迈多病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照顾,且自己已多年没有工作,仅靠王先生支付生活费生活。如果孩子跟随自己的话,不能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所以小王应由其父亲王先生抚养。
2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王先生和李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在法庭多次释明后,仍未能就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为个人私利推卸自己的抚养责任,都不愿履行直接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义务,丝毫不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不合情,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双方婚生子小王年龄尚幼,更需要父母的照顾和关爱,双方更应该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尽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最终,法院在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形下,依法判决不准予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3法官说法
法律上准予或不准离婚,虽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并且必须保障其离婚后为子女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如离婚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未能妥善处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仍应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可以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是不容讨价还价,互相推诿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旦处理不慎,不仅会破坏夫妻感情,也会对双方父母及子女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文字:任伟
编辑:王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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