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充值、报课缴费后闭店,不想退费可不行!
办卡充值、报课缴费后闭店
课时费就“打水漂”了吗?
近日
东安区法院依法判决某游泳俱乐部
退还消费者课程费用
为经营者关上了肆意违约的大门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王某某向某俱乐部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微信转账了799元、236元,其中799元用于女儿刘某某的12节游泳课,时限为3个月,236元则是母女二人出入该俱乐部的次卡,为每人41次,未约定使用时间。王某某与该俱乐部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本场馆永久关闭,可提前解除协议。”
该俱乐部为刘某某提供二次游泳课服务后,便以闭店为由要求其转馆,并不再提供相关服务。王某某认为该俱乐部违约,应当返还全部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将该俱乐部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庭审中,俱乐部提出应当扣除刘某某已经学习的两节游泳课费用,法院认为,儿童学习游泳系循序渐进的过程,仅学习二节课对刘某某学习游泳并无助益,某俱乐部违约停业,刘某某再次学习游泳必定还要重新学习,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从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保护了原告的诉请,判决俱乐部全额退款,并未扣除已经上完的2节游泳课的费用。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办理了健身卡、游泳卡之后,如果课程没上完,无论是对方的原因还是消费者个人原因,一般是可以要求退还没上完的课时对应的费用。但本案当中,王某某是为未成年的女儿购买的游泳课和年卡,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儿童教育服务的特殊性,支持了原告全额退款的诉请。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的时候,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一审:庄媛媛
原标题:《办卡充值、报课缴费后闭店,不想退费可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