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这些案例教您消费不“踩雷”!
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在行动
3·15
01
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索赔?
—以姜某购买减肥产品维权案为例
基本案情
姜某从郑某处购买了两款减肥产品,然而食用第一款产品之后感到身体不适便立刻去当地医院就医,后发现该减肥产品中使用了某种违禁品,造成姜某身体上出现了一系列副作用。姜某一气之下将郑某诉至法院,认为郑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黟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因当事人双方均在外地务工,法官与郑某电话沟通了解案情,郑某显得十分激动,声称其只是帮忙带货,并不知道产品会让人感到身体不适,且短时间内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赔偿姜某。承办法官为减轻诉累,通过网络形式组织两人调解,在法官耐心引导和释法说理之下,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姜某接受了郑某的道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对食用过的产品进行十倍赔偿,对未食用过的产品进行退货退款。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释法
本案中,姜某作为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导致身体不适,依法提起诉讼并成功获得赔偿。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对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有力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郑某十倍赔偿。该条款明确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经营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不仅保护了商家的信誉,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经济市场的诚信风气和秩序。
02
惩罚性赔偿如何适用?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李某到被告某母婴店购买两款婴儿奶粉产品。李某发现所购买的产品无中文标签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母婴店经营者辩称是做海外代购,实体店仅是展览平台,需通过线上购买;是李某在店非要临时购买,表示小孩缺奶粉等不了;便将其他人已购买的奶粉先售卖给李某,后用李某的身份证购买奶粉还回其他人。涉案奶粉来源合法,产品线上具有中文标识。李某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经查证核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对其作出处罚。
法院审理
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明李某短期内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诉讼,其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存在牟利性质。且李某未证明母婴店主观恶意,未提供人身损害证据且购买的产品并未开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经调解后,李某同意返还婴儿奶粉产品,母婴店退还货款。
法官释法
随着海外代购市场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将目光投向了这片“新战场”。他们以“维权”为名,频繁购买问题商品并提起诉讼索赔,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获取高额赔偿。从法律层面看,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法律依据。问题的关键在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的初衷。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认定难度较大,一般应具有牟利性、主观故意、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性质,存在多次发生的事实。本案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明李某短期内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诉讼,其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存在牟利性质。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主张十倍赔偿需同时满足“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和“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两项要件。本案李某未证明母婴店主观恶意,未提供人身损害证据且购买的产品并未开封,故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标题:《【普法专栏】这些案例教您消费不“踩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