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外卖吃到变质食物?如何维权索赔?
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今天吃啥?”
“不想做饭,不想出门...”
但是当外卖出现变质食物时
商家却又甩锅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日,琳琳在美团APP上向名为“真香麻辣烫”店铺下单了一份麻辣烫外卖,合计支付30元。在用餐过程中,琳琳发现麻辣烫里面的香菇内部有明显的发黑霉变。
琳琳当即拍摄变质香菇的照片和视频,并将照片上传到美团APP进行订单评价,留言“变质了”。商家回复:“非常抱歉让你有如此体验,你的批评与建议,小店一定认真及时采纳,争取给你带去优质的服务和美好的用餐体验!”但商家后续并未联系琳琳进行赔偿等弥补举措。

琳琳便立即在12315平台投诉该商家。7月7日,市场监督局电话联系琳琳组织调解,琳琳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1000元。

而商家提出:“如果是在堂食现场出现食品问题肯定假不了,我们认。但这是外卖,食物不光是经过我们的手,也经过骑手的手,还经过顾客的手,这个外卖很难求证是我们的问题。”商家表示愿意出300元了结此事,但赔偿1000元难以接受,对琳琳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认可。
调解失败后,琳琳向惠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琳琳提交的消费订餐记录截图、2023年7月2日拍摄的变质食材照片和视频、订餐评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琳琳确实是在“真香麻辣烫”购买了麻辣烫,并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麻辣烫内发霉香菇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根据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琳琳在“真香麻辣烫”购买的食品香菇有明显发黑变质霉变,属于上述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上述禁止性规定。案涉商品的价款为30元,价款的十倍尚不足1000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家应向琳琳赔偿1000元。
判决如下:
被告“真香麻辣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琳琳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二庭法官 林嘉伟:
食品安全无小事,外卖商家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因为是外卖食品而降低食品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及“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其目的正是通过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时,要保存好网络订餐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如发现外卖食物出现霉变等情况,及时拍照、录像取证,可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若外卖平台未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外卖食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外卖平台及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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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特辑』外卖吃到变质食物?如何维权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