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项目知多少?

2025-03-14 08:55
浙江

原创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统计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和公众对统计数据的需求不断增加,统计调查项目也随之增多。如何保障政府统计调查的权威性,避免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既关系到政府统计成本,也关系到统计调查对象的权益。

小真,你知道统计调查项目有哪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我最近要做一个课题,需要收集相关数据,那我能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吗?

不能。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才能进行申报。

那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谁受理?

由县级及以上统计局受理,分为以下三种。

◆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统计局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省统计局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调查对象篇小真,那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的对象有哪些?

要想全面了解,需掌握以下知识点。

(一)调查对象有哪些?

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针对不同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

(二)调查对象拥有哪些法定权利?

一、统计工作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拒绝接受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三、拒绝接受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个体信息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法律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调查对象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一、依法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二、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依法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申报流程篇

小真,如果部门要申请一个统计调查项目,但是统计资料可以由已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整理获得,这样能审批通过吗?

不能。因为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那申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比如咱们浙江,需要哪些步骤?

看完下面的内容,你就能知道啦。

(一)申报条件

◆ 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

◆ 项目主要内容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指标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 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

◆ 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

(二)申报材料

▲ 申请文件

▲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

▲ 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 统计调查表评价表(新增或重大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供)

▲ 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

▲ 调查项目委托书(申报委托统计调查项目时提供)

(三)申报方式

统计调查项目申报需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电子版材料通过浙政钉向统计局经办部门报送初审后,在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提交申请。

第一步:打开“浙政钉”工作台,选择业务协同模块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

第二步:点击查看全部机构,根据申报类型选择对应的“统计局”

第三步:按照需求对应选择新增、修订或终止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步:点击“在线办理”

第五步:将带星号项目全部填写完整后点击最下方提交即可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看完这篇“统计小课堂”

你知道统计调查项目该如何申报了吗?

原标题:《统计调查项目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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