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作,投资款能转为借款吗?

2025-03-11 21:23
陕西

被告

法官,这些转账都是真实存在的,但不是借款,是投资款。

我们主张还款的依据是对方给我出具的借条,因此属于民间借贷,应当是借款。

原告

近日,鄠邑法院大王法庭法官白纯承办了一起投资款转借款纠纷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款项的属性不断争执。

2022年初,顺全公司与黄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黄冰对顺全公司的投资事宜,包括股权占比、利润分配比例等。苏沛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航是该公司的监事。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出于顺全公司建设经营需要,黄冰多次向案外人转款共计28万元,同时按照苏沛、蒋航的指示将16万元转至蒋航名下账户。2022年11月初,黄冰终止与顺全公司的合作,随后公司、苏沛、蒋航三方共同向黄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黄冰款项共计44万元,并约定利息。后黄冰多次索要款项不成,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顺全公司、苏沛、蒋航起诉到法院。审理中,三被告都表示纠纷涉及的款项是黄冰的投资款,用于经营顺全公司的需要,原、被告双方间是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平等合作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且黄冰将款项转给案外人也是按照《合作协议》用于顺全公司建设经营的需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投资合作关系。在2022年11月初黄冰终止与被告的投资合作关系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原告前期投资行为的结算与确认,并自愿将原告对被告前期投资款转为借款。借款合同虽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贷关系,但是应当属于对双方投资合作的核对结算,是在双方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原、被告双方均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应视为三被告对原告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归还这笔款项。最终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对于投资款转为借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需考虑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否将投资人登记为股东身份,若是股东投资,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该投资款就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不能随意将出资收回,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二、如果投资人是向股东或其他个人投资,投资款也只是转给股东或其他个人,没有办理一定手续登记为股东,双方可以协商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视为双方就此前的投资达成新的借贷合意,主张借款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终止合作的意向,经双方结算并签订借条,实质上借条是对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参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原标题:《终止合作,投资款能转为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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