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小心执行变执“刑”

2025-03-08 19:18
云南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现实中,面对生效裁判,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心存侥幸,自导自演“撒泼耍赖”“虚假交易”“恶意赠与”“净身出户”等戏码,妄图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法院执行。殊不知,这样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体: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拒执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立法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

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从什么时间起算?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法官提醒

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执行除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司法拘留、罚款等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转自:云南高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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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小心执行变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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