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法有约·说法|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
在这个明媚的“三八”国际妇女节,女性的力量愈发闪耀。她们在生活中担任着多重角色,以坚韧和智慧,为社会、家庭贡献独特力量。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依然任重道远,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闽清法院特此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借真实故事,展现司法对妇女权益的坚实守护,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女性生活的每一处角落。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黄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生育儿子小张。近年来,张某与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黄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但其主张张某应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离婚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

审理情况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黄某婚后未参加工作,独自抚养子女,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及张某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张某支付黄某人民币20000元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补偿需由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法官在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还会参考夫妻关系存续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及子女数量、当地经济水平、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此外,离婚经济补偿的执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以确保补偿金应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离婚经济补偿金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尤其保护经济弱势一方(多为女性)的合法权益,引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谐。


基本案情
严某(女)与黎某(男)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存续期间,黎某通过微信向詹某(女)多次转账人民币520元、1314元等款项合计186笔,累计人民币92789元。詹某通过微信向黎某多次转账累计人民币20000元。除此之外,詹某与黎某之间存在暧昧表达的微信聊天记录。

审理情况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在与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詹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黎某在严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詹某名下微信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92789元。黎某向詹某转账时,其与严某夫妻关系尚在存续,双方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现无证据证明黎某的转款行为经过严某同意,且黎某转款金额已经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黎某在与严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异性实施赠与行为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现严某诉求确认黎某所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詹某返还款项人民币92789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属于无效行为,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部分财产。因此,如果妇女在婚内发现配偶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应财产。这一法律立场旨在加强对妇女财产权利的保护,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予以惩罚,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武某(女)与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7月,武某与刘某在闽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4年3月,武某、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吵架过程中,刘某大力推倒武某后用脚猛踢武某,武某起身后用椅子砸向刘某,刘某手部受伤。武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腰背部、四肢多处挫伤,住院5天。当日武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武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刘某被行政拘留3天。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

审理情况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武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刘某将武某打成轻微伤,该事实有视频、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刘某当天将武某打成轻微伤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刘某对武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武某受伤,致使武某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武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但主张40000元金额过高,法院结合刘某的过错程度、侵害结果等因素酌情支持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被家暴的妇女,无论是在协议离婚还是在诉讼离婚中,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可向施暴方主张损害赔偿。对于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要因为惧怕一味忍让,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陈某(女)与徐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多次向陈某实施家暴,陈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情况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徐某多次家暴陈某。陈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陈某提供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接警登记单》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陈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徐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女性提供了一道法律屏障,特别是在面临家暴或威胁的情况下,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接近或攻击受害者,从而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遭受家庭暴力与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家暴行为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也不必证明存在多次暴力行为。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实施家暴,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予以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具有高度独立性,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时限内提起离婚诉讼。

妇女权益保护,不仅是对个体尊严与权利的捍卫,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大家深切感受到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闽清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零容忍,为广大妇女撑起权益保护的“法治蓝天”。未来,愿每一位女性都能勇敢前行,不必担忧权益受损;愿家庭充满爱与尊重,社会洋溢平等与公正。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妇女权益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使每一位女性都能在生活的舞台上,自由、自信地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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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民庭、综合办
编辑 | 陈 雅
核稿 | 季台赠
原标题:《梅法有约·说法|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