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她”权益 | 新乡中院 新乡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5-03-06 19:40
河南

尊重妇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新乡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与新乡市妇女联合会协调联动,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体系,长久守护妇女儿童的平安幸福,让广大妇女儿童切实感受到司法保护就在身边。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新乡中院与新乡妇联向社会公布5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妇女儿童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夫妻之间的扶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等内容,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促进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儿童,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1

李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职工身份猥亵在校学生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系某小学餐厅工作人员。2023年11月27日,李某某以给苹果为由将被害人小杨喊进其宿舍,借机强行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她保密。小杨随后将该事告知其同学小丽等人,小丽在放学后告诉其父亲,其家长告诉学校老师,此案得以案发。二审另查明,李某某在案发前通过其手机浏览器多次搜索大量涉未成年人淫秽不良信息,并下载淫秽视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某作为一名小学学校的食堂工作人员,在学校宿舍内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禁止被告人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实施。《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其学校宿舍内对小杨实施猥亵犯罪,在违法犯罪的同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应依法从严惩治。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法院在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同时,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2

李某某诈骗案

——严厉惩处以婚恋交往为由诈骗妇女财物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刑满释放,后与被害人冯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李某某以借用和帮助修车为由,先后将冯某某的两辆汽车骗走分别转买和抵押给他人,并将卖车款、抵押款用于日常挥霍。此外,李某某还以帮助提高信用额度为由,将冯某某信用卡骗走后透支123779.01元供自己使用。因冯某某多次向李某某索要自己的轿车,李某某便以借款为名向刚认识不久的被害人千某骗取50000元赎回轿车,退还给冯某某。

2022年12月份,李某某通过抖音平台认识被害人郭某某,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李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先后三次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5万多元。2023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某某、千某、郭某某等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48329.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三名被害人所有损失。

【典型意义】

婚恋诈骗,对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身心的创伤,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的重点犯罪。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抖音平台等网络交友软件结识多名被害人,通过交往逐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交往过程中虚构各项事由和金钱花销,陆续骗取三名被害人巨额钱款。本案提醒大家在信息网络中和陌生人交往,应保持警惕心,尤其在涉及婚恋交往和金钱交往的过程中,更不能盲目信任,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孙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案

——夫妻一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孙某某(女)与李某甲(男)婚后育有一女李某乙,由于二人感情不和,2021年10月开始分居。2024年2月孙某某第二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李某乙抚养权归孙某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乙在二人分居后一直随孙某某生活,由孙某某的父母照顾其日常生活。2024年4月,李某甲趁孙某某父母外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将李某乙带走藏匿。孙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李某甲交回李某乙。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甲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依孙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李某甲将李某乙交给孙某某,并禁止李某甲实施抢夺、隐匿李某乙。

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未弥补夫妻感情,婚姻关系没有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李某乙抚养权问题,考虑到不改变李某乙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成长,应由孙某某抚养为宜,酌定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乙18周岁止,李某甲有探视李某乙的权利。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典型意义】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有独立的思想和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父母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禁令保障了父母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同时避免了因家庭矛盾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这种司法实践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担当。

4

张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患病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无需通过离婚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与付某某(男)结婚近60年,婚后所生育五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张某某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需要治疗,付某某也患有其他疾病,两人均需长期医疗照顾。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和失地保险金等共计206326.66元,一直以来均由付某某掌管,拒绝张某某使用。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执的是财产,并没有其他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在儿女的协调下,能够和好如初。故在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对张某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付某某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付某某拒绝张某某使用,严重影响张某某生活,违背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综合考虑后,酌定判决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3163.33元归张某某所有。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已80多岁,五个子女也均已成家立业,正是颐养天年的时候,双方均应相互尊重、扶助,过一个幸福、和谐、美满的晚年。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身体状况、生活状态、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对共同财产的掌握情况,酌定各自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该判决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纠纷,更在维护老年夫妻的婚姻稳定、保障配偶财产权益、严格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以及弘扬尊老敬老美德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5

李某某诉秦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基本案情】

孙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1991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后于2011年10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秦某某产生婚外情。2021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某直接或通过朋友向秦某某转账赠与款项共计394724元,并将自己名下某小区房屋变更登记至秦某某名下。李某某发现后,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主张秦某某返还上述财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和李某某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孙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秦某某发生婚外恋情并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394724元款项及房产赠给秦某某,未经共有权人李某某同意,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该行为不但侵害了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也违背了善良风俗和婚姻伦理道德,故法院认定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秦某某返还394724元以及房产。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孙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多次向婚外情人转账,并赠与房产的行为,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秦某某应返还上述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无论男女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第三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原标题:《守护“她”权益 | 新乡中院 新乡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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