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发布“爱、法同行”家事审判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2025-03-06 17:40
江西

近年来

九江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秉承“温情司法”的家事司法理念,坚持“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家事审判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努力打造我市特色家事审判。在第115个国际“3·8”妇女节来临之际,为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发挥以案释法功能,落实普法责任制职责要求,九江中院“爱、法同行”家事审判团队从2024年全市法院家事案件中甄选出十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展示九江法院在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案例目录

家庭教育指导令 破解探望权执行难

2

司法救助护幼蕾

3

法•警•村联动,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令”行禁止

4

依法变更监护人 护航儿童健康成长

5

财产保全纾困境 抚养纠纷巧化解

6

人身安全保护令 助力双方“和平”分手

7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代为抚养监护

8

婚外不当得利返还,维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

对未成年人罗某某子女抚养费执行保险救助案

10

妇女联合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一家庭教育指导令

破解探望权执行难

【基本案情】

王某与朱某于2019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12月共同生育一子朱某某。后因感情破裂,王某向黄梅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判决王某与朱某离婚,婚生子朱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至2024年7月31日由王某在九江市监护并抚养;2024年8月1日至婚生子朱某某满18周岁由朱某在黄梅县监护并抚养。法院判决后,王某将孩子放在天津父母处生活导致朱某探视困难,故朱某父母将孩子从天津带回黄梅抚养。王某向黄梅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23年6月,朱某向九江经开区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王某亦提起反诉。2023年8月,九江经开区法院秉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从保障朱某某有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角度考虑,结合朱某及王某各自的抚养能力及主观意愿判决双方婚生子朱某某由王某抚养,朱某按期给付生活费直至朱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九江经开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朱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婚生子朱某某从王某处带离,且阻碍王某接走朱某某,并长时间拒绝王某探望。因朱某未履行判决义务,九江经开区法院依王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办理情况】

经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均能认识到缺少父母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表示愿意共同协作培养孩子全面发展,同时考虑到朱某某的生活习性,双方达成调解,同意王某通过一年时间与朱某某慢慢建立起感情后,再同王某共同生活。调解达成后,九江经开区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在该指导令中,九江经开区法院对朱某藏匿朱某某进而阻止王某探望朱某某行为、侵害王某侵权的行为、伤害了朱某某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双方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积极行使对朱某某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朱某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后期,九江经开区法院对双方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情况,定期进行了回访调查。

【典型意义】

家事案件就是在修复一个个受损的社会细胞,司法的介入除了定纷止争,还应承担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在抚养权、探望权这类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大多矛盾激烈、心结较深,服判息诉效果较差,强制执行难度大,是执行实践的难题。本案在破解探望权执行难题中,不断尝试探索新的举措,以家庭教育指导令为推手,努力引导当事人树立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理念,以身作则,以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引导未成年人,尽可能保障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利益而产生变化,以满足未成年人对父母亲的不同情感需求。

案例二司法救助护幼蕾

——周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杨某利用容留未成年人周某等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及购买笑气等条件,趁机对周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周某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案发后,周某前往武汉市接受教育和心理治疗,已花费40000余元,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办理情况】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因受到犯罪侵犯,导致身体、精神遭受双重损害,且被告人的赔偿不足以覆盖后续心理治疗费用,其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周某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发放后,法院还联合爱心协会,前往周某家中回访、看望,积极帮助解决其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典型意义】

周某因受到犯罪侵犯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根据周某的实际治疗费用和家庭困难情况,及时高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对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的精准保护,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履行救助责任,弥补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造成的生存与发展困境,尤其是帮助未成年被害人重建生活信心,通过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降低未成年人因创伤引发心理问题或行为偏差的风险,既是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防线,也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实践。

案例三法•警•村联动,助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令”行禁止

——张某秀诉刘某志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秀与刘某志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结婚。原告诉称婚后刘某志性格暴躁,只要一时气不顺就对原告拳打脚踢,考虑到当时子女还小,原告便一直默默忍受。2016年5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刘某志情绪激动持刀砍伤原告张某,造成原告左肩峰开放性骨折,右前臂软组织挫伤。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有所好转,每当原告提出过不下去的想法,便遭到被告的拳脚相加,至今原告已无法忍受,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办理情况】

柴桑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被告有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持刀伤人的历史,且根据原告的描述家庭暴力可能仍在持续,为了保护原告的安全,避免持刀伤人恶性事件的发生,该院与被告刘某志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接,通报了潜在风险,并向原告释明其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该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相关派出所、村委会送达。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志仍然情绪激动,执意不肯解除婚姻关系,公安机关出警以保障庭审安全,并在法官、民警、村委干部共同监督下向被告刘某志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告刘某志殴打、威胁、辱骂原告张某秀,如若违反,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和平离婚。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公安干警的严肃训诫及村委干部的耐心劝导下,被告刘某志当庭表示不会再出现家暴行为。经后续回访,被告刘某志未再对原告张某秀实施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该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具有协助义务。本案中,承办法官在知晓被告存在长达数年,且有持刀伤人的恶劣家庭暴力行为后,依法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送达,同时让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深入参与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既震慑施暴者,也保障妇女人身安全,通过多部门的协调联动,切实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依法惩戒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妇女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依法变更监护人

护航儿童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魏某一、魏某二系魏某元、黄某的子女,申请人魏某某与魏某元系兄弟。魏某元、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6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分别判处罚金40万元和10万元。魏某元目前在监狱服刑,黄某目前在社区矫正,工资收入每月为2,000元左右;魏某一、魏某二祖父已故、祖母患有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等疾病,外祖父母均在外省农村老家务农;魏某某有稳定收入来源,魏某一、魏某二教育生活开销均为魏某某支出。魏某某认为魏某元、黄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为了被监护人更好教育生活,于2024年6月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魏某一、魏某二的监护人。

【办理情况】

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无法履行或者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现被监护人魏某一、魏某二的父母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人在监狱服刑,一人在社区矫正、经济困难,目前魏某一、魏某二均在当地生活读书,相应生活教育开支均系申请人魏某某方支出。魏某一、魏某二无其他亲兄姐,祖父已故、祖母患有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等疾病,外祖父母均在外省农村老家务农。魏某某系魏某一、魏某二叔叔,工作稳定,有相应的经济收入来源;经法院依法进行调查,魏某一、魏某二父母、祖母、住所地居委会、民政部门均表示同意魏某某担任魏某一、魏某二监护人。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儿童学习成长,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根据申请人魏某某的申请,依法变更其为魏某一、魏某二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般来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无法履行或者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本案中,魏某一、魏某二父母均被判处刑罚,一人在监狱服刑,一人在社区矫正,工资收入较低、经济困难,魏某一、魏某二教育生活开销均为申请人魏某某支出,魏某一、魏某二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本案审理临近小学入学报名,为了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需要,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部门的意见后,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护航儿童健康学习成长。

案例五财产保全纾困境

抚养纠纷巧化解

——王某某诉王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自父母离婚后,即跟随母亲张某在外地生活,因距离遥远加上离婚时父母积怨较深,父亲王某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王某某曾起诉过王某,后通过执行程序将抚养费执行到位,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王某再次拒不支付抚养费。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

【办理情况】

濂溪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王某某起诉材料后,通过研判案情,认为此案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首要目标,同时注重维稳和化解矛盾,并及时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与执行局加强沟通,成功将案款保全到位,促使长期躲避送达的王某主动现身面对问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承办法官到王某家中进行走访,从保护儿童权益、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释明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孩子需要父爱,父亲也需要亲情,引导王某换位思考,共同为孩子创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促使王某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就抚养费事宜与王某某母亲达成一致,一次性支付5万元,并承诺会经常关心和陪伴王某某。王某某随即申请解封财产保全,父女心结解开。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多措并举化解家庭矛盾,着力构建“纠纷化解在萌芽,全力保障在诉讼”的家事解纷机制,强化与乡镇、社区的纠纷预防化解常态化联络,优化整合基层调解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财产保全+社区协同的方式,充分发挥司法智慧,让当事人审视自身从未,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充分彰显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多措并举保障儿童权益,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避免了亲人对簿公堂,又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人身安全保护令

助力双方“和平”分手

——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邵某某(女)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邵某某曾多次遭受曹某某的辱骂、殴打,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2021年,曹某某因将邵某某砍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曹某某服刑期满后,邵某某害怕再次遭受暴力侵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

【办理情况】

濂溪区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后,考虑到邵某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便简化审查流程,缩短认定时间,根据邵某某的申请,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向属地派出所和社区进行送达,请求协助执行。因女方恐惧男方,且双方之间缺乏信任,人民法院便采取“背靠背”线上调解,通过添加双方微信、释法说理、逐个谈话的方式,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反复沟通,曹某某同意与邵某某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以“好聚好散”的方式圆满化解纠纷,曹某某也表示愿意回归新生活,且不再打扰邵某某的生活。

【典型意义】

人生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创设的重要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制发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多部门联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邵某某搭建“避风港”。采用“背靠背”线上调解方式,创新家事纠纷化解新模式,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直接面对面发生冲突和争吵,减少情绪对抗,为纠纷解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本案的圆满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于每一个案件中,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七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代为抚养监护

——刘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费某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11月23日生育一子。2021年,费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刘某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于2023年11月6日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费某在监狱服刑,距离刑期结束尚有几年,其子就读小学一年级。另刘某患有焦虑性抑郁症,日常生活需规律休息、避免压力刺激、按时服药、按时复诊。刘某表示无法照顾其子,放弃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每月仅可负担一定的抚养费。

【办理情况】

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在本案中,费某尚在监狱服刑,不具备照顾抚养婚生子的条件,但费某依旧争取其子的抚养权;刘某患有焦虑性抑郁症,由其抚养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刘某亦主张其子随费某生活。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到其子一直与费某父母共同生活,成长环境已较为稳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费某的父母,费某母亲表示有能力且愿意继续抚养照看其子。故最终承办法官在该起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监护问题时,考虑到双方均不具备抚养条件,对于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一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从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较为有利的因素考虑,判决婚生子随费某生活(在费某服刑期间随费某父母共同生活),刘某自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至其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父母一方在监狱服刑,无疑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巨大影响,使孩子产生负面情绪和人格受损。本案中被告在监狱服刑,不具备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原告患有抑郁症,由其抚养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其抚养意愿并不强烈,此种情形下双方均无法尽心尽力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如果不能给未成年子女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及时加以重视和引导,可能会使其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导致价值观的扭曲,随之产生各种社会问题。本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因子女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以不轻易的改变生活环境作为重要原则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判决孩子在费某服刑期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该做法既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法理及情理,将因父母离婚、父亲服刑、母亲患病而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该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抚养监护问题的慎重处理以及对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合理保护。

案例八婚外不当得利返还,

维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第三人朱某某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日,原告蔡某某与第三人朱某某登记结婚并且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于外地结识了被告詹某某,在相处期间,被告詹某某与第三人朱某某经常一起外出玩乐、购物等,逐渐形成男女关系。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人民币422623.9元。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被告仅于2023年8月21日返还了10000元,此后再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情况】

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被告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相关费用的取得不属于正常交往关系获取,不符合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本院判决被告詹某某向原告蔡某某返还人民币412623.9元。

【典型意义】

真诚是婚姻存续的基石,无论是情感亦或经济,作为夫妻双方都应坦诚相待,欺骗一旦发生,猜忌便会如蝗群般将感情吞噬殆尽。本案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构成特殊男女关系,隐瞒事实并擅自处理婚后共同财产,另一方得知后诉请不当得利返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第三人朱某某与妻子原告蔡某某于外地务工,期间朱某某结识了被告詹某某,后未经原告同意,在婚姻存续期内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交于被告,致使原告权益无法律根据受损,被告财产相应增加,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第三人朱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明知该财产远超自身正常消费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编织谎言、隐瞒的方式将款项陆续支付给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综上考虑后,判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既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此类不良风气的打击。

案例九对未成年人罗某某子女抚养费执行保险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5日,双方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31日,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子女,两子女分别就读于瑞昌市第一中学和瑞昌市第二中学,随申请执行人一起在瑞昌市区生活。后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8年9月28日,我院作出生效裁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随罗某某生活,由罗某某抚养,周某某于每月15日前执行两子女抚养费1604元直至子女年年满十八周岁。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某某未按时给付抚养费,罗某某前后分三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需照顾5岁与1岁的幼子,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经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有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共计19个月抚养费30476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再婚的家庭属国家贫困户,家中有四小孩(其中再婚后育一子5岁、一子1岁,再婚丈夫有一子先天性残疾无自理能力,一子未成年),家中房屋系政府帮建,目前全靠丈夫打零工卫生,生活非常困难,无履行能力。双胞胎子女均一直在学校接受教育、无收入来源,其父亲罗某某无稳定收入且家庭系低保户,无能力承担两子女生活及教育费用。考虑到上述情况,为不影响其两子女的正常入学,承办法官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办理情况】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家庭系低保户、被执行人再婚组成的家庭均属国家贫困户,被执行人明显无力履行,鉴于双方家庭生活的当前困难,承办法官为其申请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但因先前案件已获得救助,属重复申报无法获得司法救助。因法院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签订了执行保险战略协议,已建立“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承办法官遂再次将该案推送至人保公司进行救助,被救助人为罗某某的两子女,救助金额为3万元。

【典型意义】

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救助金3万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两子女的银行账户,为其大学顺利入学保驾护航。

执行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得以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无固定收入、生活苦难的一类特殊当事人,难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使得案件陷入“执行不能”困境。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的“民生工程”,面对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特困申请执行人大量存在、司法救助金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动与保险公司签订执行保险战略协议,探索建立“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拓宽救助金来源渠道,针对处于“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按程序给予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一定程度救助何救济,解决困难当事人生活难题,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十妇女联合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赵某某、九江市浔阳区妇女联合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田某某(女)之女,其父亲常年在外地务工,赵某某自幼在乡下由奶奶抚养,2023年3月开始跟随其母亲田某某及弟弟一起居住,共同生活期间田某某曾多次冻饿、威胁、辱骂、殴打申请人赵某某。2023年10月,申请人赵某某的父亲及被申请人田某某殴打赵某某,其在逃跑时摔下楼梯致脑出血住院月余,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田某某再次殴打赵某某,致其脸部及身体多处淤青,被学校老师发现后报警。九江市浔阳区妇女联合会在接到学校求助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赵某某安置在民政部门的临时庇护所。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为避免赵某某再次受到其母亲田某某的殴打虐待,九江市浔阳区妇女联合会代田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理情况】

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赵某某在本地没有其他近亲属,其母亲多次对其实施冻饿、威胁、辱骂、殴打等行为,其父亲虽不与其经常生活在一起,但也有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作为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妇女联合会在接到学校的求助后,代赵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于法有据。被申请人作为赵某某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申请人赵某某、九江市浔阳区妇女联合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田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在办案过程中,法院发现被申请人田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告知学校、社区及时代申请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被申请人田某某已被依法判决。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自保能力,面对家暴时尤为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学校在发现学生存在被家暴的情况时,立即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通知相关单位。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妇联等职能机构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不断强化法院、妇联、学校、民政等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有效避免未成年人保护盲区的出现,真正织密织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网,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促社会和谐。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九江中院发布“爱、法同行”家事审判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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