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她”权益】审慎认定维护合法婚姻效力——刘某与陆某婚姻无效纠纷

2025-03-04 15:44
吉林

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职责。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敦化市人民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法治小剧场或真实案例,充分展现法律对女性权益从职场到家庭、从人身安全到财产保障的全方位守护,帮助女性同胞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陆某(女)与朱某(男)登记结婚,婚姻状况一栏中记载朱某系未婚,陆某系再婚。此后陆某携女儿周某与朱某共同生活多年。2014年6月,朱某因病去世,陆某、周某与朱某的母亲吕某曾因朱某的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主要涉及朱某生前一套拆迁房屋补偿款项的分配,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刘某(女)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朱某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在其与朱某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陆某与朱某登记结婚系重婚,故要求确认陆某与朱某的婚姻无效。为此,刘某提供了其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档案管理中心调取的婚姻申请书,但证明及申请书上记载的双方姓名与朱某、刘某有出入,女方出生日期与刘某亦不一致。陆某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朱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刘某自述与朱某相识不久后就离开苏州回到贵州老家,与朱某没有共同经营家庭,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朱某与刘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在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陆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应属无效婚姻,故判决确认陆某与朱某的婚姻无效。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朱某生前居住社区、母亲吕某居住社区的知情人员及吕某进行走访调查,并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核实了解婚姻登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法律明确禁止重婚。确立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完成结婚登记。陆某提交了结婚证证明自己婚姻的合法性,其与朱某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得到了居住社区群众的认可。而刘某提起本案诉讼,仅提供了一份结婚申请书,且其中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均与刘某本人不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结果一栏也为空白,未能反映审查结果及婚姻登记是否完成。结合法院向社区、朱某母亲吕某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刘某自述与朱某认识的过程,可以认定刘某与朱某的接触时间短,并未形成公众普通认同的事实婚姻。刘某回到老家三十多年间未再回到过朱某住处,朱某生病过世其也未曾照料送终,如认定双方保持婚姻存续状态明显不符常理。且根据从刘某老家派出所调取的人口信息普查情况,刘某在老家已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如认定刘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刘某反有重婚之嫌。从现有证据看,刘某与朱某未能形成有效婚姻,陆某与朱某生前缔结的婚姻应属有效。二审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缔结婚姻作为男女双方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婚姻效力的认定必须充分审慎,于法有据,同时最大程度地符合国情、常理和习惯。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本案中,刘某主张与朱某结婚在前,但其既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材料,也未与朱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双方三十多年无联系往来,认定两人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依据不足,也有违常情常理,更不足以推翻之后陆某与朱某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婚姻效力。“真假夫妻”疑云的背后是朱某遗产分配带来的经济利益冲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加强了走访调查和证据审核,深挖了诉讼动机,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合法婚姻的稳定性与婚姻主体的权益,弘扬文明、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审判决后,陆某向法院赠送锦旗并亲笔书写感谢信,感谢法院公正办案为其照亮后半生的道路。

原标题:《【守护“她”权益】审慎认定维护合法婚姻效力——刘某与陆某婚姻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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