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诉郭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助力解决执行难题
基本案情


李某诉郭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郭某应于十日内给付李某欠款本金及利息。郭某收到判决书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郭某仅有一处与其配偶任某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供执行。鉴于郭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郭某对该房产应享有50%份额。为此,李某将郭某、任某诉至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郭某享有50%份额。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一是涉案房产系被告郭某、任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任某名下,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被告任某主张涉案房产系其母亲为其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位于X地的楼房,由郭某、任某各占有50%份额。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析产诉讼。该制度适用需要符合下列前提条件: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若共有人拒绝分割,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并确认债务人份额。析产后,债务人分得的份额可用于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郭某的债权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郭某未履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郭某与任某的共有财产房屋未分割导致无法执行债务人份额,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因此,在以上特定条件下,李某为了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并且获得胜诉判决。
共有财产的执行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而完全的执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这一制度的设立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补充手段,是助力解决执行难题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分割债务人的共有财产,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文字:王惠韬
原标题:《【以案释法】李某诉郭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助力解决执行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