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纠纷 法官判决止分争

2025-02-24 17:53
甘肃

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发现卖方不享有所卖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卖方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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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因买房与被告孙某、白银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总房款为5874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中介公司交付首付款140000元和中介费5000元(后退还原告)。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孙某不享有所买房屋所有权,无法向原告交付订购房屋, 造成严重后果。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返还购房款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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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被告孙某应当向王某返还140000元购房首付款。因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并未实际收取原告王某的购房款,且收到的5000元中介费也已经向王某返还, 故王某主张由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房屋首付款140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居间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涉及到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然而,由于中介在交易中的角色特殊,容易产生诸如信息不对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即中介应当核实卖方是否有权处分房屋。若交易未完成,买方有权要求中介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买方可能无法通过该合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标题:《房屋买卖引纠纷 法官判决止分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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