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婚姻,三人纠纷——赠与“小三”的财产,“原配”可否要回?

2025-02-24 10:15
江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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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9年6月,原告小刘和第三人小王登记结婚,现仍系夫妻关系。2022年初,小王与被告小李结识,后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期间,小王为讨好小李便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了大量资金。小刘知晓此事后,便期望小王和小李断绝往来,并要求小李返还小王的赠与款,但遭到小王和小李的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小刘便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王与小李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李返还案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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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未征得小刘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给予“第三者”小李,此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小刘的合法权益,更有悖于公序良俗与婚姻伦理道德准则,故而认定小王的赠与行为无效,小李所获赠与应予返还。为此,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具体经过,准确把握矛盾源头的基础上,协同亲属及律师,在庭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背靠背、心连心”的方式,对涉案当事人释法明理、排难解纷。最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由小李向小刘分期返还受赠财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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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古人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对于夫妻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相互关爱,时刻铭记和履行自己在婚姻中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对于“第三者”,切莫心存侥幸,一旦陷入他人婚姻纠葛,不仅要遭受社会层面的舆论谴责,而且还将面临法律层面的财物返还,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标题:《二人婚姻,三人纠纷——赠与“小三”的财产,“原配”可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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