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沧州市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主动进行申报,现将沧州市运河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二、申报途径
拟申报单位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成后,可通过电话、邮箱、邮寄送达等方式(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3号,0317-5676093)向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备案。
三、申报要求
(一)2024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规定的,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备案。
(二)一是凡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已投入使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圴应申报备案。二是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的单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建筑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申报备案。三是一幢建筑中有两个以上独立的产权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建筑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由各方协议确定的统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四是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界定标准的,由上级单位申报备案。五是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企业登记标准和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
(三)因破产、停业、兼并等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由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调整出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四)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社会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依法报运河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原标题:《沧州市运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