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放弃继承遗产,为何还是被判决协助偿还父亲债务?

2025-02-17 20:40
广东

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的债务

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今天这个案子里的小刘

虽然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还是被法院判决协助偿还父债

这是为什么?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01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老刘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好友老何借款10万,二人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好偿还的利息与还款日期。

然而老刘却消极还债,面对老何的多次催促仍态度恶劣,不履行还债义务,于是在2023年2月,老何将老刘起诉至惠城法院。

诉讼期间,老刘去世,老何变更其妻子刘师奶与儿子小刘为本案被告,要求二人作为继承人需对老刘生前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刘师奶与小刘答辩称,老刘在身故之前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他除了一辆小轿车外没有遗留任何财产,而且这辆汽车不知何时被何人开走,且二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认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02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结合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实际发生借贷事实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本案中,结合老何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老何确实已向老刘出借10万元本金,二者之间的借贷关系确认成立。

!

二位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本案中老刘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刘师奶与小刘作为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张放弃老刘的遗产,其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虽可以放弃继承,但仍负有妥善管理老刘遗产并协助清偿其债务的义务。

对于老刘遗留下来的车辆,刘师奶与小刘在庭审中陈述未对其进行控制,但由于二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陈述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并推定刘师奶、小刘实际控制该车辆。若刘师奶与小刘均以放弃继承老刘的遗产为由拒不以老刘的遗产清偿老何的借款,则老何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势必损害老何的合法权益,这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刘师奶、小刘放弃继承声明无效,二人应在管理老刘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刘师奶与小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管理老刘的遗产范围内协助向原告老何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03

法官说法

小金口法庭法官 万意莉: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子女是否要承担父母遗留的债务,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实际继承父母所遗留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这种放弃行为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其放弃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本案中,被告刘师奶和小刘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仍负有妥善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协助清偿其债务的义务,不能因为放弃继承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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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儿子放弃继承遗产,为何还是被判决协助偿还父亲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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