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按揭、装修房屋,离婚后是否应当退还?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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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后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男方父母主张退还垫付的按揭款、装修款,这笔款项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呢?男方父母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吗?下面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酉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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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梅与姜某金是夫妻关系,姜某发是二人之子。姜某发与张某慧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后于2021年7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2年11月,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姜某发所有,姜某发补偿张某慧33万余元。2023年8月,杨某梅、姜某金与姜某发、张某慧因房屋按揭款、装修款垫付情况产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杨某梅、姜某金主张按揭款大部分由姜某金以柜台现存方式存入姜某发房贷卡,少部分是姜某发通过转账以及银行自助设备(ATM)存入方式支付,装修款14万余元也由姜某金夫妇垫付,共计垫付了28万余元。姜某发认可垫付按揭款、装修款事实,但张某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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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姜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梅、姜某金按揭款5900元、装修款5700元,共计116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梅、姜某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杨某梅、姜某金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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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姜某金、杨某梅要求张某慧、姜某发返还为案涉房屋支付的按揭款以及装修款,其实质是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而要求返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其出资金额多少,还包括所出资款项系出借性质。姜某金、杨某梅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出资的款项是借款,故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属于张某慧、姜某发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归还。同时,姜某金、杨某梅提交证据中有11600元的存款凭证及票据系姜某金签名,且姜某发自愿偿还,故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判决姜某发个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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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出资买房还是出资装修,父母扶助子女亦是常态,但也不乏卖房时产生争议、离婚后分割财产等矛盾。在出资购房或装修时,如无明确借款意图或签订借款合同,作为主张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款项多少、出资意图等。如不能举示相应证据,则极可能认定为赠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如确系借款,父母应当与子女协商一致并留存相应证据。
文:民二庭 杨迪
原标题:《父母出资按揭、装修房屋,离婚后是否应当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