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寿光法院送你一份“人间清醒”|寿法案例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情人节,本来是浪漫的日子、幸福的时刻。但是,法院人天生“人间清醒”,给大家准备了几则案例,嘿嘿……
你收到心爱的礼物了吗?5200、1314的转账?珠宝首饰?999朵玫瑰?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后来你们因感情不和选择分手,那,收到的礼物、转账需要返还吗?
案例一要分手?
把送你的金项链、金戒指、金镯子还回来!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确定了恋爱关系。为表达爱意,交往期间,小明多次给小红转账,金额500-6000元不等,并于2月14日,送给小红一条金手链。
同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明当即要求小红返还转账金额11800元、各种金饰5件(金戒指、金手链、金平安扣各1件、金吊坠2件)、平板电脑1件,小红拒不返还,小明诉至寿光法院。
法院审理
寿光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明款项6000元;驳回小明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数额并非特别大,因此认定为原告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但4月11日,原告转账的6000元,超出一般日常交往的合理范畴,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经济水平、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该笔款项。
针对原告要求返还的金饰和平板,被告辩称除金手链外,未收到上述物品。原告虽提供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质量保证单等证据,但仅能证明原告购买了上述物品,不足以证实已交付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情人节当天,原告赠送黄金手链,此系原告为表达爱意作出的赠与行为,数额并非巨大,原告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孙家集法庭庭长 一级法官 董常丽)案例二
分手啊?
把之前给你的转账都还给我!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小强(化名)和小华(化名)步入爱河,浓情蜜意的两人不久后便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小华多次撒娇卖萌向小强要钱,小强也甘之如饴各种转账,其中包括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转账。
2023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小强向寿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华偿还各项转账款项86968元。
法院审理
寿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强款项39294元;驳回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两人恋爱期间,被告频繁以缺钱用为由向原告索要款项。两人结束恋爱关系后,被告曾表示会还原告的钱,如:“我不会删你,因为我欠你的,我会还你”“多了不说,三万两万的我肯定给”。通过上述证据,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5笔转账为特殊金额且备注“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应当认定为原告的自愿赠与。
经查,原告索要的款项基本用于日常吃饭、小额购物、生活交费等,且两人共同生活,被告辩称日常小额花费用于二人共同支出具有合理性。
最后,法院判定:原告转账的款项扣除自愿赠与部分后,被告对其余款项的50%承担返还责任,即39294元。
(孙家集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李洁)案例三
不结婚了?
那你把彩礼还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刚(化名)和小菲(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成为情侣。2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后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两人订婚,小刚当场交付彩礼现金110000元。12月,两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后小刚与小菲产生矛盾,双方自2023年7月分居生活,小菲拒绝登记并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小刚诉至寿光法院,要求小菲返还彩礼1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菲返还小刚彩礼金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彩礼,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返还的范围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被告于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同居,双方虽因矛盾未能缔结婚姻,但现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在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方面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所涉款项金额、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及证据,对于被告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酌情确定为80000元。
(羊口法庭副庭长 四级法官 孙晓亭)原标题:《情人节,寿光法院送你一份“人间清醒”|寿法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