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能否追回?
2025-02-13 18:46
河北
· 案情回顾 ·
10岁的小明是网络游戏小能手,经常看游戏直播“提高技能”,某天小明用妈妈的手机看游戏直播时偶然发现可以进行“打赏”,小明连续数十次给主播打赏了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礼物。第二天,小明妈妈才发现了扣款短信通知,那么小明妈妈可以追回打赏款项吗?
· 普法贴士 ·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有权向网络直播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网络平台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平台应当返还打赏款项。
·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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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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