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以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时,能够减两档法定刑?

2025-02-14 13:19
北京

先说结论:有可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可以减轻处罚的被告人,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如果某个犯罪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格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跨越一个量刑幅度去判处刑罚。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观点(2011年版《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6页),上述减轻幅度限制有两个例外情形:

其一,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不受只能下一格处罚的限制。此类情节包括: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按照分则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贪污罪(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中的具体情节,都有并列规定“免除处罚”。这种规定表明立法机关认为,有上述情节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明显较小,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从宽处罚,因此减轻处罚时不受“下一格”的限制。即:从刑法规范的角度看,将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以供法官选择适用,立法者认为二者应当相互衔接。这也意味着在量刑时,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下一格,也可以下二格甚至三格,直至免除处罚。

其二,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不受只能下一格处罚的限制。当某个被告人具有两个减轻处罚情节时,如果不能在下两格的幅度内量刑,则最少也必须判处下一格幅度内的最低刑,否则就跟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的量刑一样,体现不出差别,而且将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因此,当前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是,对于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应当下一格处罚,但如果下一格处罚仍然不能实现罪刑均衡的,可以下两格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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