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文化】徽州讼事文化之“息讼契约”文化
编者按:
徽州讼事活动中,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无论是官司费用的承担还是乡贤里长老人对纠纷调解“和息”,均习惯采用契约形式。种类繁多的讼费契约、息讼合同、状式草稿以及诉讼文书抄白、稿本、刊本等内容十分丰富。这些繁杂的讼事契约当事者的签章画押也独具特色,往往以签字、画图等多种形式存在,广泛应用各种契约文本中。其中脱胎于画押的“花押”,不仅被用在契约协议上,还被文人雅士甚至皇家用来标注带独有特征的文本,从而凸显出徽州讼事文化别具一格的特征。


北宋后期,为征收契税,采取了出卖官版契纸措施。官版契纸的使用,进一步促进了契约文化的规范。元明清三代都有官版契纸印卖,官契与民契基本相同,立契人意思表示更加明确。因此,这里的“朱笔花押”除了签约者签字画押功能外,还应具有官印契纸标识功能。所以,《红楼梦》中贾蓉手捧的皇室恩赐远春祭赏银两的小黄布口袋落款处的“某年月日龙禁尉候补侍卫贾蓉当堂领讫,值年寺丞某人”及“朱笔花押”,既具有官印契纸标识功用,又有贾蓉签字画押之用。在《红楼梦》第十二回也说到了王熙凤点兵派将,毒设相思局,整蛊贾瑞经过。迷途不知返的贾瑞,身陷险境突然发觉事情败露,情形不妙意欲转身逃跑时,不料被王熙凤事先安排的贾蔷、贾蓉揪住,说要拉他去见太太。贾瑞听了,魂不附体,无奈之下央求贾蔷:“只说没有见我,明日我重重的谢你。”贾蔷得理不饶人,乘机开出条件:“你若谢我,放你不值什么,只不知你谢我多少?况且口说无凭,写一文契来。”写什么内容,贾蔷早已思量过,“写一个赌钱输了外人账目,借头家银若干两便罢。”贾瑞便“写了五十两,然后画了押,贾蔷收起来”。这里的贾瑞“画押”和上文说的“花押”不同,具体是由关系一方根据协议出具给另一方收执的契约,也就是“单契”。
《红楼梦》第十四回和第二十三回也都写到了这种“单契”画押片段。第十四回写道:凤姐听了,便收了帖子,命彩明登记。待王兴家的交过牌,得了买办的回押相符,然后方与张材家的去领。第二十三回写道:凤姐又作情央贾琏先支三个月的,叫他写了领字,贾琏批票画了押,登时发了对牌出去。银库上按数发出三个月的供给来,白花花二三百两。文中的“回押相符”“批票画了押”显然具有单契特征,即制式合同文件上签名盖章,签字者在契约文书中留下的不能模仿、具有防伪杜奸作用的私记符号。

由于传统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宗法关系构成徽州社会关系的现实基础。因此,徽州传统契约关系受到族规家法影响颇深。族人通过订立契约进行关系重组,利益重构。当然,纷繁复杂的契约关系离不开宗族本体关系的牵制。这种宗族关系的维系并不仅仅体现于宗族组织对已然纠纷的处置上,宗族的伦理秩序的维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公众活动的开展以及祖训、族规、家法的制定和族谱的兴修等仪式和象征行为,将宗法伦理之规范内化于族人观念意识之中。《歙县潭渡黄氏家谱》中规定:“增置产土,彼则出于不得已,我则欲为子孙长久之计,须斟酌价值,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己之心。”
正是这种徽州宗族族规家法的影响,徽州民间纠纷处理中,经过乡贤里长老人调解达成息诉罢访后,恐“口说无凭”习惯于订立“息诉合同文约”。即当事者双方在第三方协调和见证下,订立息诉契约,形成徽州特有的讼事契约文化现象。


无独有偶,祁门县十六都的郑月等人,先年将樵潭郑英才公墓前的山场全数卖给郑英才公秩下子孙。由于山场老契与别产相连,当时惟有缴付。后来,郑月之侄郑伯芹从湖广归来,到已卖山场强行堆坟。故而两家讦告到官。
双方在亲戚倪道贤、汪于祜等劝谕和下,将郑月上祖老契抄謄一份,付郑英才公秩下子孙收藏,以为凭证。抄謄老契,英才公秩下子孙另付银十二两给郑月、郑伯芹等人。为此,郑月等另立“抄缴契”说明抄缴一事,再付郑英才子孙收执。从明清徽州相关文书看,民间契约大多于“三面议定”的场境下订立。契约中有关“中证者”的称谓也不一。如“中人、见人、中见人、同见人、遇见人、凭中、居间”等等。民间契约的中证者既是契约关系成立的必要前提,也是证信契约关系的中立身份者。一般地,在事主之间斡旋说合立契者称为“原中”。其他临时请来参与见证者称为“散中”。这些“中人”在契约订立和息讼中功能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签约之先,凭中说合。如卖主在寻求合适买主时,藉助中人为中介,说合买卖。二是凭中立契。如中人在对出卖地权的勘查、确认、议价、立契、交割等方面发挥协调、证信功能作用。其以“三面议立”之不可或缺的重要介入者参与契约签订的全过程,并在契约中作署押,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是在监督契约实施以及对于当事人双方可能产生的争执与冲突,中人又发挥“凭中验契”、“托中查处”等调解作用。甚至因地权纠纷讦告至县。县主亦“委中以情劝谕”。徽州祁门二十二都村民陈武祯因私砍杉木而在中人王惟恭订立“罚契”如下:


天启七年十二月初六日
立约人 陈武祯
中见人王惟恭



编辑丨吴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