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 · 大道理】“无证+醉驾”,“醉”上加罪!
无证驾驶、酒驾的新闻屡见不鲜,但偏偏就是有人无视规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危及社会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
屡教不改 错上加错
不仅危害自身安全
还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一番操作把自己“送进去”
被判处实刑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被告人文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在礼县城关镇东城十字路口逆向行驶时,被礼县城关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4年7月,被告人文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1月,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文某不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文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酒驾对个人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无论是驾驶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都应该坚决杜绝酒驾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自身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的同时,其子女的前途也会受阻,可谓影响深远。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文明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小案件 · 大道理】“无证+醉驾”,“醉”上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