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老人能否收回赠与房产?

2025-02-07 16:55
内蒙古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一些子女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晚年生活困顿。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是否有权收回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呢?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详细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用大白话来解释其中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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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故事发生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年逾七旬的陈张夫妇,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妻子张某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多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一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的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

随着年龄增长,陈某照顾张某逐渐吃力,希望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某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随后,夫妇二人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然而,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陈张夫妇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张夫妇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

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陈张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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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负有赡养义务。

但其母亲张某瘫痪卧床长达八年,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到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陈张夫妇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撤销陈张夫妇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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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父母自愿赠与的房产,如果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是有权收回的。这里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给钱那么简单,还包括了照顾和陪伴。

在这个案例中,小陈既没有回家照顾生病的母亲,也没有在经济上给予支持,这就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

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你答应了要照顾父母,但是没有做到,那么父母就有权收回给你的东西。这个“东西”可以是钱,也可以是房子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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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嘱可以撤销、变更。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责任。作为子女,我们应该尽自己所能去照顾和陪伴父母,让他们安享晚年。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法律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武器,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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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子女不孝,老人能否收回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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