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海星光丨以慈善之名伸出“咸猪手”,真“刑”!

2025-02-07 17:02
北京
“咸猪手”是对故意触摸、摩擦他人隐私部位的性骚扰行为的一种俗称。在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因车厢拥挤、人流密集,乘客间难免会发生肢体接触,这就导致“咸猪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处理,即使被发现,往往也因情节轻微被行政处罚。不过“咸猪手”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近日,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向未成年人伸“咸猪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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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是一名13周岁的未成年人,2024年6月某天下午,刚上完舞蹈课的她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回家。几站地后,刘某亦搭乘该公交车,因其注意到张某穿着的舞蹈裤右侧大腿处破了一个洞,便故意在张某同排座位坐下。随后,以要给张某购买新舞蹈裤为由,将手伸进她裤子的破洞处,并触摸张某的大腿内侧及隐私部位,在张某言辞拒绝后仍未停止,直至张某下车。

回家后,张某将遇到“色狼”的事告知父母,父母遂带其前往派出所报警。到案后,刘某始终否认自已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并辩解称是因为自己经常看慈善短视频,富有爱心和善心,看到张某这么小年纪却穿着破裤子,心生同情,也想像短视频里一样,给对方买裤子,才不小心碰到其肢体及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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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具有猥亵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也不符合常情常理,不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用手摸被害人张某大腿、隐私部位的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众猥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其已年满65周岁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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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具有以下法定刑升格情节的,还将加重处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自2019年上海轨道交通“咸猪手”入刑第一案以来,社会大众开始逐渐意识到“咸猪手”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但还有不少不法分子像本案的被告人刘某一样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是轻微触碰,被发现顶多是行政拘留,殊不知,以下这些情况将面临刑事责任。

其一,如果伸“咸猪手”时,同时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强制,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则将可能构成刑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其二,如果“咸猪手”伸向的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则无论是否采用强制行为,都可能构成刑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本案就是典型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儿童的案件。

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不同,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性自主权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该罪入罪不需要考虑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也不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某种强制性程度。这种区分反映了《刑法》对不同年龄段个体性自主权保护的特殊考量。基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认知和心理发展尚未成熟的身心发育特点,其不能真正对涉及性的行为作出有效的同意和判断,因此需要法律对儿童的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以确保其免受任何形式的性侵犯和剥削。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刺激目的,客观上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不论是否获得了儿童的同意以及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都被视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性羞耻心,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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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刑事审判庭

文字:万勤梅

原标题:《案海星光丨以慈善之名伸出“咸猪手”,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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