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保证人代偿后的利息及追偿比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认定保证人代偿后的利息及追偿比例?
法院对当事人诉请利息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根据其他保证人的人数确定追偿比例。
阅读提示:
在追偿权纠纷中,当保证人在代偿债务之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时,通常会涉及到利息的主张以及追偿比例等问题。法院是否支持追偿权中的利息主张?部分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追偿比例如何确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代偿的担保人除了起诉其贷款的金额,还要求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能否主张利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请利息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代偿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但是应当根据其他担保人的人数确定追偿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
案件简介:
1、2020年3月18日,被告白某、张某乙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张某丙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期限届满后,白某、张某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22年9月7日,某银行将白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3、2022年11月11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令白某、张某乙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并支付至2022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2022年5月10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张某甲、张某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甲、张某丙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白某、张某乙追偿。
4、2023年6月13日,张某甲缴纳了全部案款,合计125,984.65元。
5、张某甲随后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白某、张某乙支付代偿款125,984.6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止),并要求张某丙在62,992.325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13日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止)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2023年7月13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白某、张某乙支付原告张某甲代偿款125,984.65元及利息(以125,98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张某丙就原告张某甲支出的代偿款125,984.65元在被告白某、张某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以62,992.325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为限额)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保证人代偿后的利息和追偿比例?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追偿权能否主张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告白某、张某乙系代偿款的受益人,原告张某甲的资金自代偿之日被占用,占用期间的利息应由受益人白某、张某乙按照2023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利率3.55%自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支付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据此,白某、张某乙辩称对利息不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
2、部分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追偿比例、与债务人履行顺位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人张某甲和张某丙同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张某甲承担了保证责任,请求其他保证人张某丙按照二分之一比例分担向债务人白某、张某乙不能追偿部分的,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甲诉白某等追偿权纠纷案》[案号:(2023)宁03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2023-08-2-143-009。
实战指南:
1、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前者各个保证人之间无追偿权。如果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建议明确是否有追偿权,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2、在追偿过程中,保证人不仅有权追回已代偿的本金,还可以主张因代偿导致的利息损失。需注意合理计算利息的标准和期间,利息标准一般是保证人支付代偿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利率,计算期间是从保证人代偿之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代偿款的利息。
案例一:智某某诉内蒙古巨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1民终7216号】
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巨某公司作为案涉贷款的保证人,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智某某追偿债务,且本案中智某某对债务本金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智某某上诉主要针对案涉款项利息部分存有异议。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巨某公司在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必然造成其代偿款的利息损失,智某某请求不予支付巨某公司相应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且保证人之间并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案例二:某公司诉某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9民终739号】
法院认为,某某一虽然也与某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与某某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亦未与某某公司在同一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或捺印,故某某公司以某某一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由要求某某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