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再婚老伴生前订立遗嘱将全部遗产处置给亲生子女,可以吗?

2025-01-14 17:24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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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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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汉的前妻去世后,留下了一对成年子女,李甲和李乙,2010年,李老汉与齐婆婆再婚,二人共同生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村组的土地被征用,根据村组的分配方案,李老汉因在本村组拥有土地和户口,按照100%的比例获得了6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而齐婆婆虽然拥有户口但无土地,因此按照50%的比例获得了3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2017年3月,李老汉立下遗嘱,将包括土地补偿款在内的所有个人财产,全部留给子女李甲和李乙继承。同年,李老汉因病去世,但上述土地补偿款尚未发放。齐婆婆在丈夫去世后,因无生活来源,已从村委会预支了27万元土地补偿款。2024年,在与李老汉的子女协商遗产分割无果后,齐婆婆将李甲和李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并继承李老汉的遗产1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老汉名下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李老汉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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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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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后认为,关于李老汉名下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分配给李老汉名下的土地补偿款,是为了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保障其生活来源,一般是专款专用,属于被安置农民个人,因此,李老汉的土地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况且,原告齐婆婆也按村组分配方案中“有户无地”的标准分得了相应的补偿款30万元,已经自行支取了27万元,故李老汉名下的土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老汉的遗产,因此原告齐婆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老汉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本案中,齐婆婆作为李老汉的配偶,现已经65岁,自己无收入来源,依靠老伴李老汉生活。李老汉立遗嘱时,未依法给老年配偶留有必要的份额,故该份遗嘱虽是李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考虑到齐婆婆也获得了部分土地补偿款(30万元),晚年生活有了一定保障,法官认为应给予原告齐婆婆小部分遗产份额。

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原告齐婆婆依法继承李老汉遗产(土地补偿款60万元中的)70000.00元;二、被告李甲、李乙依法继承李老汉遗产(土地补偿款60万元中的)530000.00元;三、原告齐婆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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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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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明确了遗产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依法应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原告齐婆婆也享有3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并且作为个人财产已经提前部分支取,故被继承人李老汉名下的土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其次,审理过程中突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弱有所扶的司法精神,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同时,继承制度还应体现扶持弱者、养老育幼的精神。在本案中,李老汉在订立遗嘱时未能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齐婆婆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遗嘱内容,进行了有效的调解,最终对本案作出了妥善处理,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与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本案的调解结果既符合法理,又兼顾了天理和人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撰稿:高秀丽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再婚老伴生前订立遗嘱将全部遗产处置给亲生子女,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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