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播出南岸法院案例——“刺”痛的青春

2025-01-07 17:29
重庆

一时兴起,成为“花臂”少女

求学受阻,父母怒告文身店

谁,该为伤害买单?

近日,重庆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拍案说法》

播出南岸法院案例——《“刺”痛的青春》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日,年仅13岁的小西(化名)线上向南岸区某文身店沟通文身价格、图案及地址,在店家询问其是否年满18周岁时,回复已年满18周岁。后小西先后三次前往该店内要求文身,店家未核实小西身份证件便为其提供了三次文身服务,共计收费318元。

2024年10月15日,小西父亲发现其文身后遂带小西前往医院清洗文身。小西父亲认为店家在未核实小西年龄的情况下,给未成年的小西提供文身服务,对小西后续学习生活造成了困扰,应当承担相应损失。

店家则认为店铺内有未成年人不得文身的警告标识,也没有胁迫、威胁小西文身,其并无过错,应由小西监护人自行承担损失。

由于双方未协商一致,小西父亲便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店家退还文身费,并赔偿小西清洗文身的医疗费844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西在文身时年仅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权益带来的不良后果,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以追认,因此小西与店家之间的服务合同系无效合同,店家应当退还文身费。

而文身店内虽张贴有“温馨提示,拒绝给下列人群纹身:未成年、孕妇、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但根据小西父亲出示的证据显示,该标识被打印机盖遮挡了“下列人群纹身”字样。

因此,参照《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店家仅通过微信聊天询问小西年龄,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能尽到严格的审慎义务。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的提示被打印机遮挡住部分文字,无法起到警示的作用。店家向小西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对小西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西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未能保护好小西的人身安全免受侵害,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小西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学生,在预见到父母会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去文身,且对店家隐瞒真实年龄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遂酌情认定,小西及其父母自行承担30%的责任,店家承担70%的责任。

此外,经查明,小西在此次文身前,左手臂上侧有在其他文身店文的蛇形图案,而小西父亲支付的文身清洗费包含了该蛇形文身。因此,综合病历裁明的四处文身总面积和蛇形文身面积,法院酌情认定因该店家文身而产生的医疗费为7619元。

最终,法院判决店家退还小西文身服务费318元,并向小西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333元。

原标题:《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播出南岸法院案例——“刺”痛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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