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口头完工”“中途蒸发”,业主咋个办?

2025-01-06 16:57
四川

如何避免装饰装修纠纷?

遇到纠纷应如何维权?

本期『蓉法说法』带你了解

这些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时候都让业主不知所措,让我们从下面两个案例积累装修经验吧!

2023年2月,何某与业主阿梅签订合同,由何某承接阿梅所有的某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约定于2023年5月14日完工,总价5.9万元。

合同签订后业主阿梅共计支付了5.6万余元,但何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阿梅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何某退还预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

阿梅与何某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何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且经阿梅催告后,何某在承诺完成时间内仍未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该合同于阿梅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何某之日即2023年5月29日解除。

关于工程款退还,经评估,何某未施工部分价值19774元,应当予以退还。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何某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袁某与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装修袁某的房屋,总价85685元,施工期90天。袁某按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工程款,但装饰公司自2023年10月30日起停止施工并失联。

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装饰公司退还已付装修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因李某作为该装饰公司的唯一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装饰公司与袁某约定墙砖验收当日支付95%的工程款,袁某已提前完成95%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但某装饰公司未履行装修义务,袁某多次催促无果且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袁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某装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应退还袁某已收取但未完工的装修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经评估未完工装修款共计45485.15元。李某作为唯一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请注意!!!

01.谨慎选择装修公司

在找装修公司时,应多渠道了解市场行情,选择已成规模或有较好口碑的品牌装修公司,不要轻易与一些个体人员签订装修合同。

0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与装修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施工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协商解决。业主应定期到现场检查施工质量,确保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装修公司请注意!!!

01.合同签订前的准备

装修公司应确保合同内容详尽、明确,包括工程范围、材料品牌及规格、施工期限、付款方式、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装修公司应向业主充分展示其相关资质证书、过往成功案例及客户评价等,以增强业主的信任感。

0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装修公司应与业主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反馈,确保双方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有共同的认识。装修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内容或降低施工标准。如需变更,应与业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第2383期 >

供稿丨新都法院、中院民三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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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装修公司“口头完工”“中途蒸发”,业主咋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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