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就能免除刑事处罚?可真“刑”!
“放心,我有关系能把事情搞定”
“你这事不好办,得加钱”
。。。
触犯法律时
总有小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打点好了“关系”
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所谓的金钱、关系
在司法公正面前真的管用吗
近日
鹤城法院就审理了
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马某某因醉驾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查获,为逃避处罚,马某某经人介绍联系上了被告人杨某,杨某利用马某某急于避免刑事处罚的心理,以“有关系”能帮助其不留案底为由,先后三次从马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3000元。9月,在马某某频繁催促之下,杨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伪造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的印章,并加盖于取保候审申请书上,以掩盖其诈骗事实。直至10月怀化市公安局通知马某某要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时,马某某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被告人杨某、邹某某的行为遂案发。
鹤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为掩盖犯罪事实,找被告人邹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马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而其基于不法目的给付的53000元属于不法给付物,具有不法性,予以追缴并没收。
法官提醒

近年来,“请托类”诈骗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以“有关系”、“能帮忙”为说辞,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趁虚而入骗取钱财。
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凡是自称公检法公职人员或者“有门路”,可以通过花钱“捞人”、“减刑”、“消除案底”等行为,都是诈骗!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遵法守法,切勿存在投机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庭
版画设计:覃 繁
编审:高 焱
原标题:《花钱就能免除刑事处罚?可真“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