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二十四期:入户门外移占过道?占用公共空间啦!
2024-12-30 19:25
上海
基本案情
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反映称,小区内有住户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安装防盗门的现象。
执法人员立即上门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勘查,该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共用过道一半面积占用,并安装防盗门。
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业主,并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告知其正在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要求其配合整改。后续,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并按照要求恢复了原状。结合当事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后续积极配合整改的情况,执法队向当事人作出了批评教育、恢复原状,不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时间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来自静安城管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二十四期:入户门外移占过道?占用公共空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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