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新闻链接:
案件时间线回顾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2024年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案件进展相关通报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7日晚,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预谋作案、分两次挖坑埋尸
警方此前披露案件细节
2024年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针对此案接受总台记者采访。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
被害人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 目前未发现有成人参与作案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李亚峰: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网上说坑深两米多、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犯罪嫌疑人有预谋作案 为埋尸分两次挖坑
警方还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李亚峰: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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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邯郸未成年人杀害同学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社会责任以及教育矫治等多个层面,现已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
首先,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民法院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司法态度。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未完全成熟,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判断是非的能力,其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也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法律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其次,对于触犯刑法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矫治教育,二是感化挽救。虽然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他们“一放了之”,通过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帮助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改过自新。这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
邯郸未成年人杀害同学案是一起极端个案。据悉,加害人和被害人都不在父母身边生活,案件的发生,应当引起我们深刻反思。希望此次案件的判决,能够引发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关注,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和预防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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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