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未成年子女后期还能主张变更抚养费吗?

2024-12-26 17:38
云南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既可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法官依法判决确定。那么抚养费数额一旦确定,未成年子女后期是否还能够主张变更呢?来看看屏边法院审理的这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小韩出生于2014年5月。2015年3月,小韩母亲杨某与小韩父亲韩某(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屏边法院调解离婚,其中约定“小韩由母亲杨某抚养,韩某给付小韩2015年5月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人民币20000元......”被告在支付了原告抚养费13000元后,与原告母亲杨某达成协议,被告不需再支付原告剩余的7000元抚养费。2024年8月,原告以物价逐年增高及上学开支等需要,仅依靠母亲一个人抚养原告难以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韩某与原告母亲杨某离婚时虽然经法院调解韩某一次性支付小韩抚养费20000元,但该约定不妨碍原告小韩在必要时向被告韩某提出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小韩诉请被告韩某给付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次,原告小韩现已上小学五年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客观实际,其消费支出有所增加,仅靠母亲杨某一个人的收入不能满足实际支出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被告韩某另组家庭并生育子女,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原告小韩所在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的条件等诸多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韩某每月应给付原告小韩的抚养费为人民币600元。

综上,判决被告韩某自2024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小韩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600元,至原告小韩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对于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轻易予以变更。但后期因子女需求或父母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最终确定变更的抚养费数额。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亲的法定义务。作为父母,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按时探望孩子,言传身教,为孩子营造充满耐心、关心和爱意的家庭生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原标题:《【利剑护蕾】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未成年子女后期还能主张变更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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