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万精油”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为此产生的纠纷即为不当得利纠纷。但近年来在诉讼过程中,不当得利纠纷似乎成为了“万精油”般的存在。不论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还是被诈骗后的追赃,当事人都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那到底是否准确呢。今天就让法院通过真实案例带你了解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
案例一
案例一:2020年张某与王某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为了双方能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张某于2022年单独向银行贷款十万余元,用于支付商品住房的首付,并在房屋备案登记中加上了王某的名字。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张某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一定比例返还住房的首付款。
评析: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同居期间购买商品房并进行房屋备案登记,是双方为了共同追求美好生活而产生的花销,不存在使他人利益受损而自己获利的事实,不属于不当得利。本案应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诉讼。
案例二
案例二:2022年贺某通过网络平台结识了何某,在何某的介绍下进行投资理财,后通过何某给的罗某的账户,将4万元打到了罗某账户中。贺某在意识到被骗后向公安局报案,经查明,罗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后贺某由于一直未收到退赃通知,贺某便以不当得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4万元。
评析:在本案中,原告贺某的4万元属于网络诈骗损失,为犯罪赃款,属刑事案件的追赃款项,不属于由不当得利纠纷调整的民事案件范围。
案例三
案例三:徐某与范某登记结婚后,徐某发现范某婚内出轨何某,期间范某多次为何某购买贵重首饰并进行大额转款。徐某遂向本院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返还财物,折合价值十万元。
评析:在不当得利纠纷中,要求获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获得该利益。在本案中,范某为追求与何某的婚外关系,而为何某购买贵重物品及转款的行为属于赠与。本案中范某进行赠与的花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作为夫妻另一方徐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徐某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提起诉讼,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从而要求何某返还。
案例四
案例四:2022年赵某向陈某华借款30000.00元,由于陈某华与陈某书名字只相差一字,在使用微信还款时,赵某不慎将偿还陈某华借款的钱转给了陈某书。赵某多次找到陈某书要求其还款,但陈某书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赵某遂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评析:本案中,陈某书对于赵某误转的3万元,在明知没有获利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依然收款,导致赵某遭受损失,赵某与陈某书形成不当得利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万精油”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