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办件手记(六)| 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困境与思考

2024-12-26 19:09
广东

作者:谭健聪 开平市司法局法制综合股股长、四级主任科员

一、相关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在逐步发展,各类住宅小区的管理运行已离不开物业管理,它给居民提供了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维护了小区的公共安全秩序,提高了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同时在完善基层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机制不完善,导致物业管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委会)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冲突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和服务管理的冲突。以开平市近两年发生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为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业委会)之间利益分配的纠纷

主要表现为住宅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分配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业主一方面享有对住宅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是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实践中,小区公共部分主要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维护,物业公司可能利用这一便利条件侵占公共部分所获收益。例如物业公司将公共部分作为收费停车场,且存在收支管理不透明的情况,引起业主对公共部分停车位收益分配问题的关注,成为后续双方纠纷的导火线。

(二)涉及物业服务质量的纠纷

主要表现为住宅小区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均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作了最低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人力资源整体综合素质不高等因素,在小区维修、车辆管理、保安保洁等方面存在影响业主生活质量的问题,这些问题积少成多,容易激发群体矛盾。例如物业公司对停车位管理措施的调整,与业主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引起业主不满,导致少数业主通过堵塞车库出入口的非理性方式表达自身诉求。又如在更换物业公司后,较大数量的业主对小区环境维护不力、公共电梯修复不及时等问题不满,与物业公司交涉多次仍没有效果,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发。

二、问题成因

(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现阶段,涉及物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我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完成修订并公布实施),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偏向于规范物业公司和业主(业委会)的基本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资质条件、行业监管措施等原则性内容,缺乏可供实际操作的政策措施或配套机制。

(二)物业公司自身服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较快,且行业门槛较低,导致大量物业公司进场抢夺市场份额,未能重视自身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升。目前,大部分物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物业管理费账目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实际工作的落实仅依靠物业人员的自主性和经验性,极易出现乱收费问题,加剧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纠纷。例如,物业管理服务虽然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现实中大多数物业人员并没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而且在岗位上也缺乏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做好服务的意识不强,因此也无法提供高水平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内部未设立服务质量保障监管部门、未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出现物业人员懈怠、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三)工程遗留问题有待解决

开发商对小区的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一定程度上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比如许多业主对小区内道路规划、停车位的不满,就是前期小区设计规划不合理原因导致。开发商在开发施工阶段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也会影响后期物业管理,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维修,甚至影响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激化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四)业主自身参与小区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在小区管理中,业主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及时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能够有效化解绝大多数的小矛盾。然而大多数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仍然较弱,召开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比如多数业主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义务、权利却知之甚少。同时,多数业主以没有时间、能力不足、不会沟通、事多麻烦等理由,不愿意牵头组织开会或参与到业主委员会中,导致许多业主委员会“名存实亡”。

三、具体建议

(一)健全完善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机制

一是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形成本地落实相关原则性内容的具体措施。例如针对部分业主缺乏参与业委会工作积极性的问题,形成激励措施;针对部分住宅小区,业委会与业主大会因意见分歧导致自主决策活动停摆的问题,形成预防性措施;针对物业公司与业主(业委会)涉及公共部分利益分配争议的问题,形成纠纷化解方案等。

二是通过会商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等,进一步细化明晰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对各部门行使职权的程序进行衔接,预警物业公司与业主(业委会)之间存在影响社会舆情、激化矛盾的风险因素,及时介入并推动相应纠纷得到高效、合理解决。

(二)推动物业公司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物业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目标,重视专业化、规范化和品牌化发展,引进先进专业管理人才,持续完善物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用人机制,优化管理团队人才结构,制定合理有效的绩效奖励机制,调动员工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细化各项配套措施,比如定期组织物业人员培训、物业费公开收支情况、建立物业服务监督考核机制等,创新企业发展环境以及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是加强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监督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的规定,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因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或未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的,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向建设单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升业主自我服务意识和参与水平

一是增强社区共同体意识。通过在学校、家庭、社区等场所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引导群众树立“小区是我家,爱护靠大家”的理念,强化业主对小区的认同感,调动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自主性。

二是加强物业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例如定期邀请律师、企业和基层行政机关开展以案说法、释法析理等活动,提升业主的法律意识,提升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业主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

注: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来源、撰稿:开平市司法局

原标题:《政府法律顾问办件手记(六)| 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困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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