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为骗母亲10000元,伪造存单被判刑并处罚金
年过五旬的赵女士来到银行,拿出一张面额10000元的存单,银行工作人员接单后,经查验,竟然是一张假存单,跟赵女士说明情况后,遂马上报警,警察赶到时,赵女士还处于“懵”的状态,这张“假存单”到底从何而来?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静持其母亲赵某侠面额为10000元的银行存单,到山东郯城某商业银行私自支取钱款。后怕其母亲赵某侠知道,遂在淘宝搜索制作假银行存单的店铺,通过微信将真银行存单发给对方,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伪造的户名为赵某侠面额为10000元的山东某商业银行存单,并将伪造的存单放回赵某侠存放存单处。2024年4月2日,赵某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该伪造的银行存单到某银行支取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辨别出该银行存单系伪造,遂报警,2024年4月3日王某静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静故意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遂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均属于金融票证,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本案中,王某静伪造其母亲名下存单,明知母亲可能会使用虚假存单进行取款,仍然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王某静具有使用假银行存单的间接主观故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王某静伪造银行存单虽然本意是为了欺瞒母亲,但其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制度,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侵害了金融票证的公信力。俗话说,女儿是妈的小棉袄,能给妈妈带来温暖和安慰,但这样的女儿让母亲太伤心,让人耻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杜绝邪念,远离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案例 | 陈梦言、 王义祥
编辑 | 刘宗红
原标题:《【法官说法】为骗母亲10000元,伪造存单被判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