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民法典》案例——农村篇

2024-12-23 14:29
辽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村民王某的房屋与李某的旧宅相邻。2021年,李某对其旧宅拆旧建新,施工过程中导致相邻王某房屋出现宅基地变形及墙体裂缝。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调解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房屋受损与李某的施工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鉴定报告,可以认定王某房屋受损是李某建房施工所致。李某辩称房屋损坏与其无关,是因为年久失修自然损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处理好邻里关系,需要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欲惠己时先泽人,不仅于己有利,对于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亦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权利人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当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5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张某与梁某结婚后育有二子,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小儿子1999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城市。2009年,张某与梁某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后二人于2020年因意外身亡。2021年,大儿子携家人搬进该楼房。小儿子认为案涉房产有其一半份额,遂诉至法院。大儿子则认为弟弟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房产。法院判决认为,自然人的房屋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弟弟未放弃其继承权,有权继承案涉房屋。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对于支撑房屋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非个人,故宅基地不可以作为个人遗产继承。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所有,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这是一起村民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李某在沟坎上焚烧秸秆,产生浓密烟雾,严重影响来往行人和车辆视线。被告倪某驾驶机动三轮车与反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赵某受伤,赵某遂将李某、倪某诉至法院。关于秸秆焚烧人李某有无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虽然交通事故是造成赵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但是李某焚烧秸秆产生浓密烟雾,严重影响交通可视度,人为造成了路况不佳,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故酌情判决李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倪某承担50%的责任。

秋冬时节,为了积肥和方便等原因,广大农村居民有在田边、沟坎焚烧秸秆的习惯,却不知这种做法不仅破坏环保,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因此酿成事故、造成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引导农村居民撇弃陋习,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尚。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原标题:《【漫画】《民法典》案例——农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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