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婚约财产引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2024-12-20 14:51
甘肃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正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陈某与刘某经媒人王某某介绍相识。2023年2月16日,刘某及其父母在陈某家看家时,陈某给刘某包红包10000元,给刘某父母各1000元,合计12000元。双方于2023年5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陈某给刘某父母给付礼金128000元,刘某家退还88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陈某家给付刘某家菜水钱400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陈某父母给付刘某改口费3600元,给付刘某弟弟开箱钱800元。订婚、结婚期间,陈某给刘某购买价值23500元金耳饰1对、金手镯1个、金项链1条,价值568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陈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三笔,金额为999元、520元(备注媳妇生日快乐),转账1314元;陈某向刘某父母赠送价值1600元烟、酒、茶叶等礼品。2023年6月15日刘某购买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购买价值8500元)、床上用品四套(购买价值800元)。2023年8月1日,陈某与刘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6月26日,陈某与刘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现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刘某父母共同退还彩礼、五金及其他财物共计207228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刘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与刘某共同生活不到一年,现双方已分开生活且均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对陈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为缔结婚姻在订婚时给付刘某彩礼119200元,给刘某购买价值29180元金银首饰及笔记本电脑,在陈某及其父母看家时支付了12000元的看家礼,在举行结婚仪式时陈某父母给付刘某改口费3600元,上述款项共计134800元,系陈某予与刘某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礼金和贵重财物,应认定为彩礼。而陈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刘某家菜水钱4000元已消耗,不应认定为彩礼;陈某依风俗在结婚时给付刘某弟弟开箱钱800元,及陈某赠与刘某父母价值1600元烟、酒、茶叶等花费属于礼仪性赠与,不应认定为彩礼;陈某向刘某微信转账三笔,金额分别为999元、520元(备注媳妇生日快乐),转账1314元,是陈某为增进双方感情赠与的具有特殊意义且价值不大的礼金,不应认定为彩礼。

刘某购买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花费8500元,床上用品四套(购买价值800元)。陈某认可刘某的陪嫁物有洗衣机、冰箱、床上用品。故本院认定刘某的陪嫁物有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购买价值8500元),床上用品四套(购买价值800元)以上陪嫁物属刘某个人财产,应当由陈某予以返还。

综上,本院依据本地风俗及地域特性,给付目的和财物的价值及嫁妆情况等,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等事实,酌定本案彩礼按70%的比例返还。判决刘某退还陈某彩礼款94360元,并要求刘某返还陈某价值23500元金耳饰1对、金手镯1个、金项链1条,价值568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刘某的个人陪嫁物品洗衣机、冰箱各一台(购买价值8500元),床上用品四套(购买价值800元)由刘某自行带回。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婚约民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表达着尊重、认可。但近年来,天价彩礼频频出现,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让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甚至因给付彩礼欠下巨额债务,更有甚者以结婚为名,在骗取彩礼后闪婚闪离,让对方家庭人财两空。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因此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要树立正确的婚嫁观,用真心换真情,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司法审判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遏制高额彩礼陋习、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婚约财产引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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