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堡法堂丨关于“保证人”你知道多少?
好心帮助他人
反而被连累得负债累累
征信也亮起红灯
“保证人”三个字
究竟意味着什么?
问题
什么是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问题
保证人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敲重点
做保证人,这些你得知道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官提醒:为避免争议,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最好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最好使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利益受损。
原标题:《古堡法堂丨关于“保证人”你知道多少?》